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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甘肃五旱武滩坡东汉墓 8月,甘肃省武威地区文物普杳队在武威柏树乡下五畦大队的旱滩坡汉墓清理发掘时出土了残简17枚。据简文所见“建武十九年”年号,可断定这批残简为东汉初年遗物。这批残简数量虽少,但内容却相当重要,皆为当时实用律令条文,可补史载所缺。计有:《令乙》、《公令》、《御史挈令》、《兰台挈令》、《卫尉挈令》、《尉令》、《田律》(或《田令》)等条文。此外还有和武威磨咀子出土的《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相类似的有关忧抚高年人的诏书残文。在上述律令条文中有关于在农忙时期,宫吏不得为公家的事务随便徵用百姓的车、马、牛等,这有保护农耕、不误农时的积极意义。有关于当时有人为了逃避更赋徭役而在申报户口时将男性改报为女性的处罚条文。如简文云“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此律对研究汉代徭役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因为它表明在当时徭役的负担上显然男女有别,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是男性,如果再申报户口时有意将男性改报为女性,以此来逃避更赋徭役,就要被处罚二年徒刑。度田在当时有较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隐匿田亩,这在文献中也有不少记载。简文中“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缺文当为坐什么罪的内容。《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六年云:“秋九月,河南尹张汲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可见在当时对度田不实者的处罚还是相当重的。简文内容讲的也是关于度田时隐匿假报田亩的处罚条文。 1993年第10期《文物》杂志上刊登了由武威地区博物馆写的〈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发掘简报,文中对简的出土作了详细报导,在同期〈文物〉杂志上还刊了由李均明和刘军合写的〈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一文,文中对这次出土的十七枚简文作了详细的考释,并论述了这批简出土的价值。 ▲湖北江陵九店东周墓(M621、411)
湖南省博物馆江陵工作站在江陵九店621号墓中发掘出一批残断的竹简。这批竹简出土时呈黑褐色,简文用墨迹书写于竹黄面,经初步整理,共有残简127枚,其中字迹清晰的简有32枚,字迹不清楚的简有57枚,无字的简38枚。可辨字形95个。竹简最长的22.2厘米,宽0.6~0.7厘米
,厚0.1~0.13厘米。 从字形来看,这批竹简的文字与以往发现的楚简文字相似,并且保留了部分楚国文字的特有形体。因此,可以断定,这批竹简应是楚简,与同墓所出随葬器物的特点是一致的。根据考古学的断代,该墓年代大约属战国中期后段,竹简年代应与墓葬年代一致。 由于残断过甚,这批竹简已不能缀连成文,目前还难以判定其内容性质。此外在M411号墓墓葬的棺椁间东侧南部也出土了竹简2枚。一简完整,一简葬缺,字迹不清。整简长68.8厘米,宽0.6厘米,厚0.11厘米。这批竹简现藏江陵博物馆,其释文及照片发表在1955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由荆州博物馆编的《江陵九店东周墓》一书中,同时该书中也报导了M621及M411的墓葬时代、形制以及它出土文物的情况。 ▲
湖北云梦龙岗6号秦墓
10—12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地、县的文物考古工作者为配合当地的工程建设而在湖北省云梦县龙岗进行了一次发掘,共掘得秦汉墓九座。其中M6出土了木牍1方、竹简约150余枚。经考证,M6的时代约当秦代末年,简牍系统一后颁发的法律文书,其字体属秦隶,内容有不少与1975年睡虎地M11的秦律(统一前颁发)一脉相承,对研究秦代历史尤其是秦法律、文字的演变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龙岗M6位于云梦县城郊的“楚王城遗址”南垣外,与城址西垣外的睡虎地M11有直线距离约3公里,是一座小型的长方形土坑竖穴木椁墓,墓口南北长3.2米,东西宽2.15米,墓坑深3.94米.一椁一棺,被裹置于坑内的青膏泥填土层中.棺内以竹席裹尸,尚存人骨架,似系男性,侧身葬式,头北面西,唯不见其腿以下肢骨。推测墓主生前因犯罪而受过刖刑,并可能被用来守禁苑。(《周礼·秋官·掌戮》)云:“刖者使守囿。”)随葬品中的陶器、漆器等置于椁室头厢,竹简、木牍等则置于棺内。 竹简出自棺内足挡处,保存较差,多残断散乱。为整理方便,清理者将竹简编了293个整理号(包括残片10个号)。根据完整的简和残端、简末之数量推算,原来当有150余枚竹简。每简上有下、中、下三道编论,但系纶处的简侧无契口。推测这批简原为一册,下葬时被倦置于棺内的。完整的简长28厘米,宽0.5~0.7厘米,厚约0.1厘米。简文系墨书秦隶,写于简的篾黄面上,一简可达24字(253简),简背面没有字迹。简正面上半部的字迹一般较清晰,下半部的多漫漶甚或朽穿而难以辨认。书写凤格统一,字距排列有序,疏密有致。字体取长方结体,斜向(自左向右倾斜),笔道劲快,似系一人所书。从字体结构看,既区别于圆浑、均匀的篆体,又不同于整趋横势的汉隶。应是成熟的秦隶。 由于竹简保存较差,残断严重,又无自题之律名,缀联、考释工作困难较大,简文不能全篇通读。为了叙述方便,考释者祗作有限的缀联,根据简文内容将其分为五类,并题篇名《禁苑》、《驰道》、《马牛羊》、《田赢》、《其它》,其中《禁苑》律文系龙岗秦简的主要内容。据初步统计,150余枚简共残存1770余字,其中《禁苑》占60余枚简约600余字,其内容与墓主生前所做的工作有关。 木牍仅1方,出自墓主腰部。长方形,完好无损,牍面较平整,可见刀削痕,牍长36.5厘米,宽3.2厘米,厚0.5厘米。其正反两面墨书秦隶计38字(正面二行35字、反面一行3字),字迹清晰,现释录如下: 鞫之辞,死论不当为城旦,事论失者已座以论。(正面右行) 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吏丙免辞:死为庶人。令(正面左行) 自尚也。(反面) 据其内容及行款,应是正面书写未尽才移书于反面的。牍文的性质属冥判辞,表明墓主生前曾犯罪而坐为刑徙,死后才判免其罪,定为庶人(“死为庶人”)这是迄令秦律冥判辞的唯一实物。 归纳起来,龙岗秦简有如有下几点直得注意: 一、有关禁苑管理的律文比睡虎地的《田律》详,有关马牛羊的管理、田赢赋税的律文基本上可视为新出,而《驰道》律文及木牍冥判辞迄令仍系孤本。 二、龙岗简的时代比睡虎地简为晚,如“皇帝”、“黔首”、“驰道”及“罪”字的字形(不写作“自辛”)等皆系秦统一天下之后才出现的。而这两批简有不少内容基本相同,表明二者的传承关系。有关云梦、沙丘禁苑的律文,似系为秦始皇出巡至这两处禁苑而特别颁发的,说明龙岗简的主要法律条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至秦二世三年(公元前207年)。同时,也为秦时的云梦、沙丘、沙羡(见牍文)的地望及云梦禁苑与“禁王城遗址”的关系提供了实贵的线索。 三、综合龙岗M6墓葬形制、规格、简牍及其它随葬品,对考古学和古文字学的研究可起断代标尺的作用。墓主生前原来可能是士,犯罪后受到刖刑,死后又免罪为庶人而葬于龙岗,这一方面开拓了研究秦律者的视野,另方一面也说明秦时的龙岗可能是庶人墓地,睡虎地则可能系士(或以上)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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