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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第三試釋

 

黃人二

 

    古有所謂「困而不學,斯為下矣」之訓,學而思有所作,蓋鄙天生之結習,一時難以改正。所論淺陋,不足言著述,尚蘄醇篤君子有所糾合舛誤,以備采擇,不勝渴念仰望之至。為方便計,人名以__符標示,全文一仍寫如下,以利說明:

 【全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一)胡、丞敢讞之1。刻(劾)曰:(二)臨菑(淄)獄史令女子冠繳冠,詳(佯)病臥車中,襲」大夫傳,以出關。(三)

●今曰:(四),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2送行,取(娶)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未」出關,得,它如刻(劾)。

言如刻(劾)及

●詰非當得取(娶)為妻也,而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是來誘及奸,亡之諸侯,匿之也,何解?(五)曰:來送而取(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罪,毋解。(六)

●詰: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取(娶)它國人也。(七)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曰:罪,毋解。(八)

●問,如辭3

●鞠(鞫):」送南,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未出關,得,審。疑罪,繫,它縣論,敢讞之。4

●人婢」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來送徙者,即誘。(九)

●吏議:」同類5,當以從諸侯來誘論。

●或曰6: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十)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十一)大僕不害行廷尉事,謂胡嗇夫讞獄史,讞固有審,廷以聞,」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十二)

 【試釋】

 (一)「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時間是漢高帝十年七月初三。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上》、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兩文皆定此為漢高帝十年事,1以簡文所顯示之歷史與「長安」為高帝六年後所改定之史實看,可從。

(二)「刻曰」,讀為「劾曰」,漢代問罪曰鞫,推窮罪人以斷獄曰劾。漢‧史游《急就篇》云:「誅罰詐偽劾罪人。」唐‧顏師古注:「劾,舉案之也。」2

(三)「臨菑(淄)獄史令女子冠繳冠,詳(佯)病臥車中,襲大夫傳,以出關」,簡文下云「,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知本為齊國國族田氏,被徙往西方者,與漢初易學大師「田何」3者同,故其能繼承大夫(可能為之夫或子)之傳,於徙關中期限內可歸東方之時,以傳出關。女子本簪而不冠,然使「冠繳冠」、「詳(佯)病臥車中」,乃刻意隱瞞變造形象身份,蓋欲與出關故;及被識破,始稱為其妻,與偕歸臨淄。「以出關」,「以」,與也,例見楊樹達《詞詮》卷七之八所舉。4「闌」,人名,非漢時專有名詞「無傳以出關」謂「闌」者。5「關」,特指函谷關,地位重要,《漢書》卷一《高帝紀》云沛公初入關,「或說沛公曰,秦富十倍天下,地形彊,……可急使守函谷關」(第10頁)。函谷關與胡縣地近,之案件於函谷關發生,而歸胡縣嗇夫審理。「胡」即「湖」,《漢書》卷二十八上《地理志》云:「故曰胡,武帝建元元年更名湖。」6《漢書》卷六十三《武五子傳》:「太子之亡也,東至湖,藏匿泉鳩里。」(第1234頁)同書傳又云,劉賀乘七乘傳詣長安邸,「過弘農,使大奴善以衣車載女子。至湖,使者以讓相安樂」(第1241頁)。可知東入西依次經過為弘農-湖-長安,湖縣在今靈寶縣鄉鎮西南。

(四)「今曰」以下至「鞫曰:……敢讞之」一段文字,為胡縣嗇夫與其丞上級官吏審訊狀況之相關文字也;「鞫曰:……敢讞之」為上級官吏重述縣一級官員有所疑而行上待讞之審判結果,啟下文「吏議」、「或曰」之案情討論。故「人婢」至「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為有所決於其上一級官吏之審訊討論狀況。

(五)「何解」,法律術語,意官吏訊詰以「誘及奸」、「匿」罪,要作出辯解。

(六)「曰:來送而取(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罪,毋解」,謂僅為「誘」罪加以辯駁,「奸及匿」罪則無所辯解,意承認其罪,故「毋解」。

(七)「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取(娶)它國人也」,「律」、「令」相對而言,一為明著於法者,一則為類似詔令之行政命令。「它國毋得取它國人也」,指有傳可東歸之東方人,不能因婚姻之關係,使居關中而不能東歸之人返回東方。這就是不以夫妻之身份以傳出關,而需要使繳冠、佯病臥車中之故。本屬齊國國族田氏,「國」、「高」二族從春秋戰國以來,在齊國地位一向高崇,此乃世家大族於漢初被強徙於關中者,地位顯較臨淄獄史高,故能「襲大夫」之傳。雖高帝九年強徙之於關中,一旦放棄諸多「復」之優裕,即可東歸。獄史則無此種出關之權利,即使娶「南」,亦被劉邦統治集團控告其行為乃「誘」、「奸」、「匿」。

(八)「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曰:罪,毋解」,「之」,往也。被控以「誘民」之罪,而云:「罪,毋解。」表示已認此罪而無所辯解。

(九)「人婢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來送徙者,即誘」,此即「決事比」者,援引「人婢清」之他判例以論此案也。

(十)「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此雖論及「黥舂」,然簡文所舉乃「比」,援彼案例來佐判此案,說明犯此罪者,男為論黥而女為論舂也。襲大夫傳,她有東歸的權利,故無犯法事,此亦可由簡文中無「詰」、太僕不害無「論」為舂而知。至於則有罪,需被判為黥城旦。

(十一)「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時間是漢高帝十年八月初四。則從高帝十年七月初一胡縣嗇夫、丞有所疑而請求上級定讞,至太僕不害黥為城旦、定讞後又上報與行下,為時僅一個月。

(十二)「大(太)僕不害行廷尉事,謂胡嗇夫讞獄史,讞固有審,廷以聞,」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太僕不害」,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引《漢書‧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第四》「汲紹侯公上不害,高祖六年為太僕,擊代豨有功,侯千三百戶,為趙太僕」云:「太僕不害即汲紹侯公上不害。」1「行廷尉事」,據《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案件有所疑當依「縣道官」、「二千石官」、「廷尉」、「上」逐層上報以讞,2此處指疑案上至廷尉,而以太僕行廷尉之事,代為判定。「廷以聞」,縣道官有所疑而不敢決,並謹具諸議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於廷尉。

 【說明】

     簡文所顯示者,乃出函谷關時不符合規定,觸犯其時之律令,終以被黥為城旦整個審判過程之文書記載。因為胡縣嗇夫無以斷案,故需上至廷尉一級官吏,請求定讞,而以太僕不害行廷尉事,中間經過「比」、吏議、博士討論之過程,一個月的時間,上奏之疑案即得定讞。此見乃其小者,【試釋】中說明已多,茲不引伸,相關者僅案件審判人與事件當事人耳。

    其大者乃可改概見陳寅恪所言「所謂外族盛衰之連環性者,即某甲外族不獨與唐室統治之中國接觸,同時亦與其他之外族有關」之「外族盛衰之連環性及外患與內政之關係」之具體而微者。3與其時之內政、外交至為關瑣。

    西周時,中國處於大一統之局,故於外族之關係,可全力經營。外族之威脅漸增,必於西、北兩方,以武力相待,此可從《詩‧小雅‧采薇》、《出車》4等詩、青銅器銘文《不期(從女)簋》、《兮甲盤》、《虢季子白盤》5中看出。春秋之時,外族之侵尤烈,而中國處分裂與己力衰歇之局,亦僅能消極對待,故於偶現之事功,孔子亦發為浩瀚之嘆,《論語‧憲問》云:「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6尊王攘夷成為其時欲爭霸主者號召天下之口號。戰國之時,久戰疲勞,人心厭爭,內部之變異中有一同者,大一統是也,故《孟子》、《公羊傳》、《太一生水》等有此同聲倡導。其倍譎甚者,有聯合外族以攻中國者,《史記》卷五《秦本紀》秦惠文王七年(公元前年331),「韓、趙、魏、燕、齊帥匈奴共攻秦」。1至若其時與外族接壤之燕、趙、秦亦僅能築長城以消極阻絕,與外族勢力之消長,則又涉及到與其接壤之緩衝國究屬何之附庸問題?《史記》卷八十一《廉頗藺相如列傳》於始皇三年,云「李牧者,趙之北邊良將也,嘗居代、鴈門備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選車得千三百乘,選騎得萬三千匹,百金之士五萬人,彀者十萬人,悉勒習戰」、「擊之大破,殺匈奴十餘萬騎,滅襜襤,破東胡,降林胡。單于奔走,其後十餘歲,匈奴不敢近趙」。2襜襤」,集解引如淳曰:「胡名,在代地。」班固《漢書》作「澹林」。案,「襜襤」、「東胡」、「林胡」殆皆服屬於匈奴者,亦為趙與匈奴間之緩衝國。匈奴既敗,故趙得收而有之也。知孰強則孰有宗主權。必待秦始皇帝統一中國,始得再次全力對待西、北之外族,故命蒙恬北擊匈奴(因秦始皇帝信方士「亡秦者胡」言),所統率之軍隊三十萬。3漢高帝之時,屢於與匈奴接境之邊地,派人留定,伺機而動,未料有時其反與匈奴結合,進犯漢地。見漢內部不穩定,不能控制異姓各諸侯國,外有統一整個中國西、北地域之強大匈奴4,內憂外患可謂間相交迫。《漢書》卷一《高帝紀》云:「【六年】秋九月,匈奴圍韓王信於馬邑,信降匈奴。七年冬十月,上自將擊韓王信於銅,斬其將,信亡走匈奴,與其將曼丘臣王黃,共立故趙後趙利為王,收信散兵,與匈奴共距漢。上從晉陽連戰,乘勝逐北,至樓煩,會大寒,士卒墮指者什二三,遂至平城,為匈奴所圍七日,用陳平秘計得出,使樊噲留定代地。十二月,上還過趙,不禮趙王,是月,匈奴攻代,代王喜棄國,自歸雒陽,赦為合陽侯。」5《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列傳》云:「是時漢初定中國,徙韓王信於代,都馬邑,匈奴大攻圍馬邑,韓王信降匈奴。匈奴得信,因引兵,南踰句注,攻太原,至晉陽下,高帝自將兵往擊之,會冬大寒雨雪,卒之墮指者十二三。……於是漢悉兵,多步兵三十二萬,北逐之,高帝先至平城,步兵未盡到,冒頓縱精兵四十萬騎,圍高帝於白登七日。……是後韓王信為匈奴將,及趙利、王黃等,數倍約,侵盜代、雲中,居無幾何,陳豨反,又與韓信合謀擊代。漢使樊噲往擊之,復拔代、鴈門、雲中郡縣,不出塞。是時匈奴以漢將眾往降,故冒頓常往來侵盜代地,於是漢患之。」6《漢書》之記載較《史記》多所隱藏,因「漢患之」,故有「八年冬,上東擊韓信餘寇於東垣,還過趙,趙相貫高等恥上不禮其王,陰謀欲弒上」、「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7之舉,一方面強幹弱支,一方面備胡。

    至若強徙大家豪族,8據《漢書》卷一《高帝紀》載,約略簡記如下:

 

一、漢五年(公元前202年)夏五月,兵皆罷歸家。詔曰:「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第22頁)(注云:各以還其本土者,復六歲也。「諸侯子」,即隨從入關之諸侯士卒。)

二、後九月,徙諸侯子關中。(第24頁)

三、九年(公元前198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1](第27頁)

四、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夏四月,行自雒陽至,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第30頁)

五、六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第30頁)

六、十二年(公元前195年)三月,詔曰:「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第31頁)

劉邦採移民入關政策,消極上採免除賦役之優待,且隨著居關中時間之推移而愈優渥,以此鼓勵東方人留在關中;積極的手法則強制東方人移居關中,即婁敬徙六國豪族之議。2婁敬之議有三作用:一為備胡、一為彌補關中人口、一為鞏固中央。徙民之諸理由:「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之「補充關中人口」為表面之理由與結果,「修陵園」亦一時之藉口,「備胡」3與「鞏固中央,削弱東方」為其實際之意欲。漢初和匈奴間規模最大的戰爭當推漢高帝七年(公元前二○○年)的平城之戰。漢出兵三十二萬人,匈奴出騎兵四十萬人。(《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傳》)尚不能勝之,故對外,在政策上僅能和親饋贈,態度僅能屈弱求全。4《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傳》孝文帝三年五月云「匈奴右賢王入居河南地,侵盜上郡葆塞蠻夷,殺略人民」,5見漢代上郡邊塞之外為蠻夷居地,北地郡與西和郡邊塞之外亦然,6中國之人民時受其殺伐。欲以武力威陵夷滅之,則必待外族內部紛亂、中國內部休養已足之漢武帝之時。簡文所見者,僅闌被黥城旦、南被徙於關中之個人事件,背後卻可概見內部政治集團與外族盛衰之連瑣關係,不可謂不大矣!

最後,論函谷關之重要性。劉邦與關中7秦民之接觸,最初是在項梁所立之楚懷王遣他入關之時。其後與蕭何入關,欲久據秦地、銳意經營,以為發展基地,此點在《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記載中可見。劉邦不殺王子嬰,說「吾當關中王」,再派兵駐守函谷關,不讓諸侯軍進入,令蕭何收秦圖籍,現其所意欲。後來項羽入關,封秦三降將於關中,即抵拒劉邦在關中之勢力。而劉邦終賴蕭何勸他先據漢中,將來還定三秦,天下仍大有可圖,1可知劉邦早已將關中作為爭奪天下之根據地,不論在楚漢相爭統一過程中,抑或統一後對韓王信、陳豨、黥布反之戰爭,關中人力物力之支援無疑居最大功。滅項羽後之時,劉邦左右大臣咸建議定都雒陽,蓋左右大臣多為東方之人,惟婁敬、張良建議繼承秦之形勝,定都關中,以秦與東方各國對立之形勢主張,東向以制諸侯,2劉邦采之。知關中以形勝,而函谷關則寔據東方與關中往來之要塞也。簡文之「函谷關」者,非項羽坑秦降卒於新安之新函谷關,而是在弘農之老函谷關。3弘農澗谷西面多山,峰崖壁立,黃河南側之路狹,為陸道隘口,即函谷關之設址。因關在澗谷中,又深險如函,故名。王文楚云:「弘農澗自南向北流入黃河,山地受澗河切割,形成谷道,山地又在今靈寶縣(虢略鎮)東西裂開一條隘道,正與弘農澗河谷道相連,構成陸路。」4即東西之函谷道也。

    戰國中後期,秦、齊、楚為最有可能稱帝統一中國之三國,「秦」、「齊」間之爭戰則必經「函谷關」。西周春秋時期已有過軍事行動,規模較大是在戰國時期魏國都城東遷之後。5但秦國力量強大,這條通道亦為關東諸國阻絕秦國之主戰場,故各國與秦戰,皆主攻「函谷關」。6關中和關東既以函谷關為分,漢初於此要塞設關以備東方六國,關中在很大程度上可得安全之保護。而「秦」、「楚」間之爭戰則必經「武關」,楚國由此攻關中之秦,7故當東方六國無法以「函谷關」攻秦,即改由「武關」攻秦。8

函谷關、殽山從戰國以來即為東西之分界,自關或山以東為六國,以西為秦國,「函谷關」為東西南北往來之必經要塞,故春秋戰國至漢初必於此置關,以控制往來之人。其初設關,史念海云:「函谷關的設置遠在戰國初期,故址在今河南靈寶縣東北弘農河畔的王垛村。它控制著穿行崤山北麓的東西向軍事通道。」9王文楚云:「秦孝公極力向東發展,於十二年(前350年)將國都從櫟陽(今臨潼縣東北武屯鎮東)遷至咸陽(今咸陽市東店鎮一帶,跨渭河南北二岸)。……秦惠王九年(前329年),攻取魏國曲沃(今陜縣西南曲沃)和焦(今陜縣老城內東北隅)。於是秦國占有黃河南岸地帶,又打通了通往中原的交通要道桃林塞,并在要道隘口設置函谷關(今靈寶老城西南王垛村附近)。秦惠王十一年(前327年),因與魏國修好,歸曲沃與焦於魏。十三年(前325年),秦又東進,派張儀攻取陜(今陜縣老城)。更元十一年(前314年),派里疾占領曲沃和焦。從此,秦國再度占領黃河南岸地帶,疆域東展至今陜縣,控制了桃林塞,和中原諸國的戰爭和交通往來就必經函谷關了。魏襄王二十一年(前298年),與齊、韓聯軍攻秦,至函谷關。同年,孟嘗君由秦至齊,出函谷關。秦昭襄王三十六年(前271年),王稽載魏國人范雎西至秦,入函谷關,經湖(即春秋時瑕),至咸陽。」1疑從後者之論是。則知漢廷置關以備東方,出入用「傳」之簡文所載時間距此已一百三十餘年矣!其後在漢文帝十二年除關,無用傳,2至漢景帝四年,復置諸關,用傳出入。3多所變革。總之,漢王朝建關梁以制諸侯,所以絕臣下之覬覦也。故於水陸交會之處,因山阨設塞以為關,立石架木、維舟絕水而為梁。此乃其時之歷史背景。玄黓敦牂歲陬月丙寅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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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

 



1 「胡、丞敢讞之」,胡,胡縣;,胡縣縣長(嗇夫)之名。「丞」,之手下,胡縣縣丞名者。「敢讞之」,下行上之公文書謙詞,指此縣一級之官員對此案無法做出審判,故請求上級單位對此疑讞之案有所裁決。

2 「長安」,高帝六年更命咸陽曰長安,見《史記》卷二十二《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第411頁)。知簡文所載內容約略為漢初之事。

3 「辭」,罪狀、口供也。《尚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第300頁)《說文》云:「辭,說也。」(第742頁)

4 「疑罪,繫,它縣論,敢讞之」,意「疑闌有罪,故繫獄,情實以外懸而未論斷者,敢請上級定讞之」。

5 「類」,此字或可從下讀,訓「率」,大抵之意。以簡文「當以從諸侯來誘論」、「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比合觀之,茲從整理者讀。又,既云「類」,則性質為「比」(援引案例以判獄)可知也,《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注云:「比,以例相比況也。」(第480頁)

6 「或曰」,疑其身份為「博士」,漢初之時博士可與議政,此戰國以來之傳統也。與「吏議」相對而言。

1 兩文皆見《文物》1993年第8期。

2 漢‧史游《急就篇》第300頁,叢書集成本,長沙:嶽麓書社,19891月第1版。

3 《漢書》卷八十八《儒林傳》云:「漢興,田何以齊田徙杜陵,號杜田生。」注:「高祖用婁敬之言,徙關東大族,故何以舊齊田氏見徙也。初徙時未為杜陵,蓋史家本其地追言之也。」(第1519頁)

4 楊樹達《詞詮》卷七第14頁,台北:商務印書館,19876月臺四版。

5 「闌出入關」例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第146147頁,台北:商務印書館,19653月臺一版。「闌」為人名,故不取此。

6 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645頁,台北:新文豐出版有限公司,19883月二版。

1 見《文物》1993年第8期。

2 原文云:「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第482頁)

3 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第141頁,台北:商務印書館,19987月臺二版。此處所言乃略以「唐」為比耳。

4 王國維《鬼方昆夷玁狁考》,參《觀堂集林》第583606頁,,北京:中華書局,19596月第1版。屈萬里(翼鵬)《論出車之詩著成的時代》,參《書傭論學集》第185193頁,台北:臺灣開明書店,19693月初版。

5 「三器」分別參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三》第309305308頁,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4月第一版。

6 《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8冊《論語》第127頁,台北:藝文印書館,19891月第11版。

1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103頁,台北:洪氏出版社,19821010日再版。

2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995頁,台北:洪氏出版社,19821010日再版。

3 見《史記》卷八十八《蒙恬列傳》,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1046頁,台北:洪氏出版社,19821010日再版。

4 《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列傳》云:「然至冒頓,而匈奴最強大,盡服從北夷,而南與中國為敵國。」(第1189頁)知匈奴其時已統一整個中國西、北方之區域。

5 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26頁,台北:新文豐出版有限公司,19883月二版。

6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1190頁,台北:洪氏出版社,19821010日再版。

7 兩引文俱見《漢書》卷一《高帝紀》,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27頁,台北:新文豐出版有限公司,19883月二版。又《史記》卷九十二《淮陰侯列傳》所載亦頗能說明此時之勢,早在齊民、齊貴族被徙之前,齊王已徙楚,其云:「漢五年正月,徙齊王信為楚王,都下邳。……漢六年,人有上書告楚王信反,高帝以陳平計,天子巡狩會諸侯,南方有雲夢,發使告諸侯會陳,吾將游雲夢,實欲襲信。……信罪,以為淮陰侯。」(第10721073頁)而不即誅者,蓋其時國基未固,關東異姓諸王猶占優勢。其後始得誅滅殆盡,十一年正月,又言謀反關中,遂夷信三族矣。

8 漢高帝原采齊言者歸齊之政策。《史記》卷五十二《齊悼惠王世家》云:「高祖六年,立肥為齊王,食七十城,諸民能齊言者皆予齊王。」(第788頁)索隱:「謂其語音及名物異於楚、魏。一云:此時人多流亡,故使齊言者皆還齊王。」正義:「諸齊民言語與楚、魏、燕、趙異者,隨地割屬齊也。」知楚漢之際,人民流亡,於封齊王之時令齊言者歸齊,度他國亦如是,所以安輯人民也。

[1] 《漢書》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云:「漢興,立都長安,徙齊諸田,楚昭屈景及諸功臣家於長陵,後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傑并兼之家於諸陵,蓋亦以彊幹弱支,非獨為奉山園也。是故五方雜厝,風俗不純,其世家則好禮文,富人則商賈為利,豪傑則游俠通姦。」(第828頁)所指與《高帝紀》類同。

2 《漢書》卷四十三《婁敬傳》云:「高帝罷平城,……使敬往結和親約。敬從匈奴來,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夫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昭屈景莫與,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彊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以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彊本弱末之術也。上曰善,乃使劉敬徙所言關中十餘萬口。」(第1005頁)

3 《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列傳》於武帝時,云:「遣故太僕賀,將萬五千騎,出九原二千餘里,至浮苴井而還,不見匈奴一人。」(第1197頁)《索隱》於「浮苴井」引臣瓚云:「去九原二千里,見漢輿地圖。」漢輿地圖乃畫及九原北二千餘里之浮苴井,則漢人對於匈奴地理之熟悉可知,此亦知漢廷早已備胡之一面。

4 匈奴強大後之影響,除中國採和親政策,不與之正面衝突外,其他外族亦紛受其擴張領土之影響,大多西走。若月氏者本居敦煌、祁連間。漢文帝初年(約公元前一七五年左右)在匈奴壓迫下,部份月氏人遷至今伊犁河上游,號為大月氏。景帝七年(公元前一五○年)左右,又為烏孫所迫,遷至今阿姆河流域,而烏孫乃亦匈奴所逼。

5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1191頁,台北:洪氏出版社,19821010日再版。

6 參王文楚《西漢西河、上郡、北地三郡邊塞考》,見《古代交通地理叢考》第332338頁,北京:中華書局,19967月第1版。

7 宋‧徐天麟云「關中,謂咸陽,秦所都也。東函谷關,南嶢關、武關,西散關,北蕭關,故咸陽曰關中」,參是作《西漢會要》第670頁,台北:世界書局,197111月三版。

1 見《漢書》卷三十九《蕭何傳》。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963頁,台北:新文豐出版有限公司,19883月二版。

2 「弘農縣」,據《漢書》卷六《武帝紀》記載,「元鼎三年冬,徙函谷關於新安,以故關為弘農縣」(第66頁)。《漢書》卷二十八上《地理志》弘農郡治弘農縣云:「故秦函谷關。」(第654頁)

3 見《史記》卷九十九《劉敬叔孫通列傳》、《史記》卷五十五《留侯世家》,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1112808頁,台北:洪氏出版社,19821010日再版。

4 王文楚《西安洛陽間陸路交通的歷史發展》,參《古代交通地理叢考》第82頁,北京:中華書局,19967月第1版。

5 參見史念海《河山集(四集)》第61頁,西安:陜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12月第一版。

6 戰國時,秦、韓交界,韓國在宜陽設防,東方六國攻地處關中之秦,則必攻秦設之函谷關。《史記》卷四十四《魏世家》云「(哀王)二十一年,與齊、韓共敗秦軍函。二十三年,秦復予我河外及封陵為和」(第717頁)、卷四十五《韓世家》「(襄王)十四年,與齊魏王共擊秦,至函谷而軍焉。十六年,秦與我河外及武遂」(第728頁)、卷四十六《田敬仲完世家》「(湣王)二十六年,齊與韓、魏共攻秦,至函谷軍焉。二十八年,秦與韓河外以和,兵罷」(第739頁)、卷四十《楚世家》:「(懷王)十一年,蘇秦約從,山東六國共攻秦,楚懷王為從長,至函谷關,秦出兵擊六國,六國兵皆引而歸,齊獨後」(第657頁),其中前三例所指寔為同一事。楚漢之際亦是,若陳勝派周文之攻秦,見《史記》卷四十八《陳涉世家》(第768頁)、項羽派當陽君(英布)之攻劉邦,見《史記》卷七《項羽本紀》(第146頁)。

7 武關沿丹水上下之通道,是秦、楚間爭戰之途徑,參《史記》卷四十《楚世家》(第658頁)。

8 劉邦亦曾由此進入關中,見《史記》卷八《高祖本紀》(第168頁)。

9 史念海《河山集(四集)》第165166頁,西安:陜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12月第一版。其自注有云:「函谷關的建立,可能就在獻公之時。其時正當戰國的初期。」

1 王文楚《西安洛陽間陸路交通的歷史發展》,參《古代交通地理叢考》第8485頁,北京:中華書局,19967月第1版。

2 《漢書》卷四《文帝紀》:「十二年三月除關,無用傳。」注:「張晏曰:傳,信也。若今過所也。如淳曰:兩行書繒帛,分持其一,出入關,合乃得過,謂之傳也。」(第48頁)

3 《漢書》卷五《景帝紀》:「四年春,復置諸關,用傳出入。」注:「應劭曰:文帝十二年除關無用傳,至此復用傳,以七國新反,備非常。」(第54頁)另外,對出入馬匹亦有所規定,《漢書》卷五《景帝紀》又云:「四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奏,禁馬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不得出關。」注:「服虔曰:馬十歲齒下平。」(第55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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