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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第三試釋
黃人二
古有所謂「困而不學,斯為下矣」之訓,學而思有所作,蓋鄙天生之結習,一時難以改正。所論淺陋,不足言著述,尚蘄醇篤君子有所糾合舛誤,以備采擇,不勝渴念仰望之至。為方便計,人名以__符標示,全文一仍迻寫如下,以利說明:
【全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一)胡狀、丞憙敢讞之。刻(劾)曰:(二)臨菑(淄)獄史闌令女子南冠繳冠,詳(佯)病臥車中,襲」大夫虞傳,以闌出關。(三)
●今闌曰:(四)南,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闌送行,取(娶)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未」出關,得,它如刻(劾)。
●南言如刻(劾)及闌。
●詰闌:闌非當得取(娶)南為妻也,而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是闌來誘及奸,南亡之諸侯,闌匿之也,何解?(五)闌曰:來送南而取(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南,罪,毋解。(六)
●詰闌: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取(娶)它國人也。(七)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毋解。(八)
●問,如辭。
●鞠(鞫):」闌送南,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未出關,得,審。疑闌罪,繫,它縣論,敢讞之。
●人婢清」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闌來送徙者,即誘南。(九)
●吏議:闌與清」同類,當以從諸侯來誘論。
●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十)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十一)大僕不害行廷尉事,謂胡嗇夫讞獄史闌,讞固有審,廷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十二)
【試釋】
(一)「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時間是漢高帝十年七月初三。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上》、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兩文皆定此為漢高帝十年事,以簡文所顯示之歷史與「長安」為高帝六年後所改定之史實看,可從。
(二)「刻曰」,讀為「劾曰」,漢代問罪曰鞫,推窮罪人以斷獄曰劾。漢‧史游《急就篇》云:「誅罰詐偽劾罪人。」唐‧顏師古注:「劾,舉案之也。」
(三)「臨菑(淄)獄史闌令女子南冠繳冠,詳(佯)病臥車中,襲大夫虞傳,以闌出關」,簡文下云「南,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知南本為齊國國族田氏,被徙往西方者,與漢初易學大師「田何」者同,故其能繼承大夫虞(可能為南之夫或子)之傳,於徙關中期限內可歸東方之時,以傳出關。女子本簪而不冠,然使南「冠繳冠」、「詳(佯)病臥車中」,乃刻意隱瞞變造形象身份,蓋闌欲與南出關故;及被識破,闌始稱南為其妻,與偕歸臨淄。「以闌出關」,「以」,與也,例見楊樹達《詞詮》卷七之八所舉。「闌」,人名,非漢時專有名詞「無傳以出關」謂「闌」者。「關」,特指函谷關,地位重要,《漢書》卷一《高帝紀》云沛公初入關,「或說沛公曰,秦富十倍天下,地形彊,……可急使守函谷關」(第10頁)。函谷關與胡縣地近,闌之案件於函谷關發生,而歸胡縣嗇夫審理。「胡」即「湖」,《漢書》卷二十八上《地理志》云:「故曰胡,武帝建元元年更名湖。」《漢書》卷六十三《武五子傳》:「太子之亡也,東至湖,藏匿泉鳩里。」(第1234頁)同書傳又云,劉賀乘七乘傳詣長安邸,「過弘農,使大奴善以衣車載女子。至湖,使者以讓相安樂」(第1241頁)。可知東入西依次經過為弘農-湖-長安,湖縣在今靈寶縣閿鄉鎮西南。
(四)「今闌曰」以下至「鞫曰:……敢讞之」一段文字,為胡縣嗇夫狀與其丞憙上級官吏審訊狀況之相關文字也;「鞫曰:……敢讞之」為上級官吏重述縣一級官員有所疑而行上待讞之審判結果,啟下文「吏議」、「或曰」之案情討論。故「人婢清」至「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為有所決於其上一級官吏之審訊討論狀況。
(五)「何解」,法律術語,意官吏訊詰闌以「誘及奸」、「匿」罪,要闌作出辯解。
(六)「闌曰:來送南而取(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南,罪,毋解」,謂闌僅為「誘」罪加以辯駁,「奸及匿」罪則無所辯解,意闌承認其罪,故「毋解」。
(七)「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取(娶)它國人也」,「律」、「令」相對而言,一為明著於法者,一則為類似詔令之行政命令。「它國毋得取它國人也」,指有傳可東歸之東方人,不能因婚姻之關係,使居關中而不能東歸之人返回東方。這就是闌、南不以夫妻之身份以傳出關,而需要使南冠繳冠、佯病臥車中之故。南本屬齊國國族田氏,「國」、「高」二族從春秋戰國以來,在齊國地位一向高崇,此乃世家大族於漢初被強徙於關中者,地位顯較臨淄獄史闌高,故能「襲大夫虞」之傳。雖高帝九年強徙之於關中,一旦南放棄諸多「復」之優裕,即可東歸。獄史闌則無此種出關之權利,即使娶「南」,亦被劉邦統治集團控告其行為乃「誘」、「奸」、「匿」。
(八)「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毋解」,「之」,往也。闌被控以「誘民」之罪,而云:「罪,毋解。」表示闌已認此罪而無所辯解。
(九)「人婢清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闌來送徙者,即誘南」,此即「決事比」者,援引「人婢清」之他判例以論闌此案也。
(十)「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此雖論及「黥舂」,然簡文所舉乃「比」,援彼案例來佐判此案,說明犯此罪者,男為論黥而女為論舂也。南襲大夫虞傳,她有東歸的權利,故無犯法事,此亦可由簡文中無「詰南」、太僕不害無「論」南為舂而知。至於闌則有罪,需被判為黥城旦。
(十一)「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時間是漢高帝十年八月初四。則從高帝十年七月初一胡縣嗇夫狀、丞憙有所疑而請求上級定讞,至太僕不害論闌黥為城旦、定讞後又上報與行下,為時僅一個月。
(十二)「大(太)僕不害行廷尉事,謂胡嗇夫讞獄史闌,讞固有審,廷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太僕不害」,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引《漢書‧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第四》「汲紹侯公上不害,高祖六年為太僕,擊代豨有功,侯千三百戶,為趙太僕」云:「太僕不害即汲紹侯公上不害。」「行廷尉事」,據《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案件有所疑當依「縣道官」、「二千石官」、「廷尉」、「上」逐層上報以讞,此處指疑案上至廷尉,而以太僕行廷尉之事,代為判定。「廷以聞」,縣道官有所疑而不敢決,並謹具諸議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於廷尉。
【說明】
簡文所顯示者,乃闌與南出函谷關時不符合規定,觸犯其時之律令,終以闌被黥為城旦整個審判過程之文書記載。因為胡縣嗇夫無以斷案,故需上至廷尉一級官吏,請求定讞,而以太僕不害行廷尉事,中間經過「比」、吏議、博士討論之過程,一個月的時間,上奏之疑案即得定讞。此見乃其小者,【試釋】中說明已多,茲不引伸,相關者僅案件審判人與事件當事人耳。
其大者乃可改概見陳寅恪所言「所謂外族盛衰之連環性者,即某甲外族不獨與唐室統治之中國接觸,同時亦與其他之外族有關」之「外族盛衰之連環性及外患與內政之關係」之具體而微者。與其時之內政、外交至為關瑣。
西周時,中國處於大一統之局,故於外族之關係,可全力經營。外族之威脅漸增,必於西、北兩方,以武力相待,此可從《詩‧小雅‧采薇》、《出車》等詩、青銅器銘文《不期(從女)簋》、《兮甲盤》、《虢季子白盤》中看出。春秋之時,外族之侵尤烈,而中國處分裂與己力衰歇之局,亦僅能消極對待,故於偶現之事功,孔子亦發為浩瀚之嘆,《論語‧憲問》云:「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尊王攘夷成為其時欲爭霸主者號召天下之口號。戰國之時,久戰疲勞,人心厭爭,內部之變異中有一同者,大一統是也,故《孟子》、《公羊傳》、《太一生水》等有此同聲倡導。其倍譎甚者,有聯合外族以攻中國者,《史記》卷五《秦本紀》秦惠文王七年(公元前年331),「韓、趙、魏、燕、齊帥匈奴共攻秦」。至若其時與外族接壤之燕、趙、秦亦僅能築長城以消極阻絕,與外族勢力之消長,則又涉及到與其接壤之緩衝國究屬何之附庸問題?《史記》卷八十一《廉頗藺相如列傳》於始皇三年,云「李牧者,趙之北邊良將也,嘗居代、鴈門備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選車得千三百乘,選騎得萬三千匹,百金之士五萬人,彀者十萬人,悉勒習戰」、「擊之大破,殺匈奴十餘萬騎,滅襜襤,破東胡,降林胡。單于奔走,其後十餘歲,匈奴不敢近趙」。「襜襤」,集解引如淳曰:「胡名,在代地。」班固《漢書》作「澹林」。案,「襜襤」、「東胡」、「林胡」殆皆服屬於匈奴者,亦為趙與匈奴間之緩衝國。匈奴既敗,故趙得收而有之也。知孰強則孰有宗主權。必待秦始皇帝統一中國,始得再次全力對待西、北之外族,故命蒙恬北擊匈奴(因秦始皇帝信方士「亡秦者胡」言),所統率之軍隊三十萬。漢高帝之時,屢於與匈奴接境之邊地,派人留定,伺機而動,未料有時其反與匈奴結合,進犯漢地。見漢內部不穩定,不能控制異姓各諸侯國,外有統一整個中國西、北地域之強大匈奴,內憂外患可謂間相交迫。《漢書》卷一《高帝紀》云:「【六年】秋九月,匈奴圍韓王信於馬邑,信降匈奴。七年冬十月,上自將擊韓王信於銅鞮,斬其將,信亡走匈奴,與其將曼丘臣王黃,共立故趙後趙利為王,收信散兵,與匈奴共距漢。上從晉陽連戰,乘勝逐北,至樓煩,會大寒,士卒墮指者什二三,遂至平城,為匈奴所圍七日,用陳平秘計得出,使樊噲留定代地。十二月,上還過趙,不禮趙王,是月,匈奴攻代,代王喜棄國,自歸雒陽,赦為合陽侯。」《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列傳》云:「是時漢初定中國,徙韓王信於代,都馬邑,匈奴大攻圍馬邑,韓王信降匈奴。匈奴得信,因引兵,南踰句注,攻太原,至晉陽下,高帝自將兵往擊之,會冬大寒雨雪,卒之墮指者十二三。……於是漢悉兵,多步兵三十二萬,北逐之,高帝先至平城,步兵未盡到,冒頓縱精兵四十萬騎,圍高帝於白登七日。……是後韓王信為匈奴將,及趙利、王黃等,數倍約,侵盜代、雲中,居無幾何,陳豨反,又與韓信合謀擊代。漢使樊噲往擊之,復拔代、鴈門、雲中郡縣,不出塞。是時匈奴以漢將眾往降,故冒頓常往來侵盜代地,於是漢患之。」《漢書》之記載較《史記》多所隱藏,因「漢患之」,故有「八年冬,上東擊韓信餘寇於東垣,還過趙,趙相貫高等恥上不禮其王,陰謀欲弒上」、「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之舉,一方面強幹弱支,一方面備胡。
至若強徙大家豪族,據《漢書》卷一《高帝紀》載,約略簡記如下:
一、漢五年(公元前202年)夏五月,兵皆罷歸家。詔曰:「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第22頁)(注云:各以還其本土者,復六歲也。「諸侯子」,即隨從入關之諸侯士卒。)
二、後九月,徙諸侯子關中。(第24頁)
三、九年(公元前198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第27頁)
四、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夏四月,行自雒陽至,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第30頁)
五、六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第30頁)
六、十二年(公元前195年)三月,詔曰:「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第31頁)
劉邦採移民入關政策,消極上採免除賦役之優待,且隨著居關中時間之推移而愈優渥,以此鼓勵東方人留在關中;積極的手法則強制東方人移居關中,即婁敬徙六國豪族之議。婁敬之議有三作用:一為備胡、一為彌補關中人口、一為鞏固中央。徙民之諸理由:「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之「補充關中人口」為表面之理由與結果,「修陵園」亦一時之藉口,「備胡」與「鞏固中央,削弱東方」為其實際之意欲。漢初和匈奴間規模最大的戰爭當推漢高帝七年(公元前二○○年)的平城之戰。漢出兵三十二萬人,匈奴出騎兵四十萬人。(《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傳》)尚不能勝之,故對外,在政策上僅能和親饋贈,態度僅能屈弱求全。《史記》卷一百一十《匈奴傳》孝文帝三年五月云「匈奴右賢王入居河南地,侵盜上郡葆塞蠻夷,殺略人民」,見漢代上郡邊塞之外為蠻夷居地,北地郡與西和郡邊塞之外亦然,中國之人民時受其殺伐。欲以武力威陵夷滅之,則必待外族內部紛亂、中國內部休養已足之漢武帝之時。簡文所見者,僅闌被黥城旦、南被徙於關中之個人事件,背後卻可概見內部政治集團與外族盛衰之連瑣關係,不可謂不大矣!
最後,論函谷關之重要性。劉邦與關中秦民之接觸,最初是在項梁所立之楚懷王遣他入關之時。其後與蕭何入關,欲久據秦地、銳意經營,以為發展基地,此點在《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記載中可見。劉邦不殺王子嬰,說「吾當關中王」,再派兵駐守函谷關,不讓諸侯軍進入,令蕭何收秦圖籍,現其所意欲。後來項羽入關,封秦三降將於關中,即抵拒劉邦在關中之勢力。而劉邦終賴蕭何勸他先據漢中,將來還定三秦,天下仍大有可圖,可知劉邦早已將關中作為爭奪天下之根據地,不論在楚漢相爭統一過程中,抑或統一後對韓王信、陳豨、黥布反之戰爭,關中人力物力之支援無疑居最大功。滅項羽後之時,劉邦左右大臣咸建議定都雒陽,蓋左右大臣多為東方之人,惟婁敬、張良建議繼承秦之形勝,定都關中,以秦與東方各國對立之形勢主張,東向以制諸侯,劉邦采之。知關中以形勝,而函谷關則寔據東方與關中往來之要塞也。簡文之「函谷關」者,非項羽坑秦降卒於新安之新函谷關,而是在弘農之老函谷關。弘農澗谷西面多山,峰崖壁立,黃河南側之路狹,為陸道隘口,即函谷關之設址。因關在澗谷中,又深險如函,故名。王文楚云:「弘農澗自南向北流入黃河,山地受澗河切割,形成谷道,山地又在今靈寶縣(虢略鎮)東西裂開一條隘道,正與弘農澗河谷道相連,構成陸路。」即東西之函谷道也。
戰國中後期,秦、齊、楚為最有可能稱帝統一中國之三國,「秦」、「齊」間之爭戰則必經「函谷關」。西周春秋時期已有過軍事行動,規模較大是在戰國時期魏國都城東遷之後。但秦國力量強大,這條通道亦為關東諸國阻絕秦國之主戰場,故各國與秦戰,皆主攻「函谷關」。關中和關東既以函谷關為分,漢初於此要塞設關以備東方六國,關中在很大程度上可得安全之保護。而「秦」、「楚」間之爭戰則必經「武關」,楚國由此攻關中之秦,故當東方六國無法以「函谷關」攻秦,即改由「武關」攻秦。
函谷關、殽山從戰國以來即為東西之分界,自關或山以東為六國,以西為秦國,「函谷關」為東西南北往來之必經要塞,故春秋戰國至漢初必於此置關,以控制往來之人。其初設關,史念海云:「函谷關的設置遠在戰國初期,故址在今河南靈寶縣東北弘農河畔的王垛村。它控制著穿行崤山北麓的東西向軍事通道。」王文楚云:「秦孝公極力向東發展,於十二年(前350年)將國都從櫟陽(今臨潼縣東北武屯鎮東)遷至咸陽(今咸陽市東窰店鎮一帶,跨渭河南北二岸)。……秦惠王九年(前329年),攻取魏國曲沃(今陜縣西南曲沃)和焦(今陜縣老城內東北隅)。於是秦國占有黃河南岸地帶,又打通了通往中原的交通要道桃林塞,并在要道隘口設置函谷關(今靈寶老城西南王垛村附近)。秦惠王十一年(前327年),因與魏國修好,歸曲沃與焦於魏。十三年(前325年),秦又東進,派張儀攻取陜(今陜縣老城)。更元十一年(前314年),派樗里疾占領曲沃和焦。從此,秦國再度占領黃河南岸地帶,疆域東展至今陜縣,控制了桃林塞,和中原諸國的戰爭和交通往來就必經函谷關了。魏襄王二十一年(前298年),與齊、韓聯軍攻秦,至函谷關。同年,孟嘗君由秦至齊,出函谷關。秦昭襄王三十六年(前271年),王稽載魏國人范雎西至秦,入函谷關,經湖(即春秋時瑕),至咸陽。」疑從後者之論是。則知漢廷置關以備東方,出入用「傳」之簡文所載時間距此已一百三十餘年矣!其後在漢文帝十二年除關,無用傳,至漢景帝四年,復置諸關,用傳出入。多所變革。總之,漢王朝建關梁以制諸侯,所以絕臣下之覬覦也。故於水陸交會之處,因山阨設塞以為關,立石架木、維舟絕水而為梁。此乃其時之歷史背景。玄黓敦牂歲陬月丙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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