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所在文库

 

“为父绝君”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

李存山

 

我在拙文《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载《中国哲学》第二十辑)中提到楚简《六德》篇有云“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认为“这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所谓‘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思想”。拙文之粗疏或错谬,已引起几位学者的批评,尤其是刘乐贤、彭林二位仁兄先后撰文,指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是讲丧服的礼制。刘乐贤先生的文章指出,此句是谓“当服父丧与服君丧冲突时,可以将君服作减省,而不是为服君丧而减省父丧”(《郭店楚简<六德>初探》,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彭林先生的两篇文章未将“绝”释为“减省”,而认为“绝”当作“绝服”解,“绝服”也就是“不为服”;如此,则此句是谓“若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两者丧服之规格与时间相同,则服父之丧而不服君之丧”(《<六德>柬释》,载“出土思想文物与文献研究丛书”第十辑《古墓新知》),或者说“当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时,应服父丧而绝君之丧服,不得服君丧而绝父之丧服”(《再论郭店简<六德>“为父绝君”及相关问题》,载同上书)。

刘乐贤先生还指出,此句的引申意义“当然可以说是以血缘关系为重,也就是说父子关系重于君臣关系”。他征引了《说苑·修文》和《韩诗外传》卷七所载齐宣王与田过的一段对话,以说明“《六德》的这种思想在儒学史上并非绝响,相反,倒可能是古代儒者的一致看法”。彭林先生更认为,“简文所言,不过为古代丧服之通则”,与“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的思想”无涉。他并指出,“典籍之‘绝’,均无‘减杀’或‘减省’之义;而且,若将‘为父绝君’解释为‘为父丧减省君丧’,在礼书中也得不到证明”。因此,“绝”应解释为“绝服”,“为父绝君”所表达的是“父丧重于君丧”,当服父丧时“绝君之丧服”。

我对于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一直畏其繁难,而且似乎其现代意义殊少,故向来对此不措意,读古书遇此即略过。由于这方面的空疏,我在《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一文中提到“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时,只是取其“抽象”意义,至于它与丧服制度有什么样的联系、其具体意义如何,是我无能涉及、不敢妄论的。加之,拙文中的“及其他”,本带有泛说和推测的性质。这样,拙文就不免有粗疏之病、错谬之点。在先后拜读了刘乐贤、彭林的大作后,我确实知道自己之短,而二位论析之精,对于丧服制度,我更是无能置喙,而只能“敬承其教”矣!所以,我对拙文所引起的批评一直没有“答辩”之想。不过,近日偶翻《礼记》,对其中一些讲丧服的话竟然有了几分兴趣(这无疑是“敬承其教”后而有的一点儿长进)。我的本意是想“为父绝君”这一丧服之“通则”应能在礼书中得到“证明”,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于是,有此文之作,将自己承教后的新“得”写出,供学界批评、讨论。

 

 

首先引起我兴趣的是《礼记·丧服四制》中的一段话: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这段话又见于《大戴礼·本命》。这里所说的事父与事君,一为“以恩制”,一为“以义制”,其敬同,服丧都是斩衰三年。而事父与事母,虽然其爱同,却又强调了“以一治之”、“见无二尊也”,故服母丧不仅是次于斩衰的齐衰,而且当父亲在世时,服母丧不是三年,而是“期”(一年)。《仪礼·丧服》云:齐衰“三年者,父卒则为母”;齐衰“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可见,“父在为母齐衰期者”,是古代丧服之通则。这很明确地体现了父丧重于母丧。如果“绝”可以释为“减省”的话,那么,这正是“为父(在)绝母(丧)”;而服父丧斩衰三年,是不因母亲是否在世而改变的,这可谓“不为母绝父”。

《礼记·丧服四制》(及《大戴礼·本命》)在讲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时,明确地表达了父丧重于母丧。反观它在讲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时,虽然有“以恩制”和“以义制”的不同,但都是服斩衰三年,看不出父丧与君丧孰轻孰重。孔颖达《疏》云:“‘门内之治恩掩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掩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从孔疏所举《公羊传》和《曾子问》的两个例子,我们也看不出父丧与君丧孰轻孰重。我想,如果“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确是古代丧服之通则,那么这里似乎应有所显示,比如说,“父在为君斩衰期者”,或如彭林先生所说,“若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则服父之丧而不服君之丧”。但是,这里看不出有这种迹象。相反,在陈澔的《礼记集说》中却可看出君丧重于父丧。在《丧服四制》的“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句下,《集说》云:“门内主恩,故常掩蔽公义;门外主义,故常断绝私恩。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恩掩义也;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义断恩也。”《集说》所释“恩掩义”,同于孔疏所举《公羊传》的例子;而所谓“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义断恩也”,明确表达的不是“为父绝君”,而是相反——“为君绝父”。

《集说》所谓“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同孔疏所引“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一样,都是出于《礼记·曾子问》。孔疏所引是出自此篇的“子夏问曰”,《集说》所引则出自孔子对“曾子问曰”的回答。兹把这段问答录于下: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

 

郑玄《注》云:“私丧,家之丧也”,也就是后文所说的“父母之丧”。曾子所问是:当大夫、士服父丧或母丧,可以除服时,遇有君丧,服君丧服(“有君服焉”),此时可以为父或母行除服之礼吗?孔子的回答是:当为君服丧时,(遇有亲丧,)不敢为亲制私丧之服,又何况(在有君丧时)为亲行除服之礼呢!这里实际上说了两种情况,一为亲丧在先,尚未除服时,遇有君丧;二为君丧在先,尚未除服时,遇有亲丧。显然,这两种情况也就是“当服父丧与服君丧冲突时”,或“当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时”。

郑注和孔疏对于孔子的回答都说是“以重喻轻也”。所谓“重”,是说始成丧服为重;所谓“轻”,是说终行除服为轻。孔疏云:“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故云‘又何除焉’。”可见,无论亲丧在先,还是君丧在先,这两种情况都是君丧重于亲丧。当君丧在先时,遇亲丧,不敢为亲丧制私服;当亲丧在先时,遇君丧,须服君之丧服,不可为亲行除服之礼。这也就是孔疏所谓:“此一节论臣有君、亲之丧,当隆于君之事。” 陈澔《集说》亦云:“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

因为有君丧时不可为亲行除服之礼,所以亲丧“有过时而弗除也”。孔子说,“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此谓待君丧除服之后,才可为亲行小祥和大祥之祭。孔疏:“殷祭谓小大二祥祭也,以其礼大故曰殷也。言初乃为身有君服,不敢为亲私除,若君服除后,乃可为亲行私丧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 陈澔《集说》对此有详说:“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亲丧小祥后,方遭君丧,则他时君服除后,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谓適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时行亲丧之礼。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祭矣。”由此可以看出,大夫、士(在朝居官即为臣者)在服君丧期间,对亲丧不仅“不敢私服”,而且不敢私祭。就嫡子居官者而言,遇有君丧,则其亲丧的小大二祥之祭要待除君服后才可举行;就庶子居官者而言,在其服君丧期间,因“在家”(不为臣)的嫡子已依时行过亲丧之礼,所以庶子在除君服后不再另行亲丧之礼,“无追祭矣”。

《丧服四制》在讲君、父之丧时有云:“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其中“期而练”指小祥(《礼记·檀弓上》“练,练衣黄里”,孔疏:“练,小祥也”)。“祥之日”,《大戴礼·本命》作“除之日”,《礼记·杂记下》“祥,主人之除也”,孔疏:“祥谓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这是指大祥,亦即除服之时。庶子居官者因在服君丧期间不敢私祭,而在除君服后又不得为亲追祭,所以,庶子居官者乃“终身不除父母之丧矣”(《礼记集说》)。于是,《曾子问》有下文: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这就是说,庶子居官者因为服君丧,致使“终身不除父母之丧”,这也是符合先王所定“过时弗举”的礼制原则的。父丧与君丧孰重孰轻,在此体现得十分显明。

《礼记·杂记上》有云:“其国有君丧,不敢受吊。”孔疏:“此谓国有君丧,而臣又有亲丧,则不敢受他国宾来吊也。以义断恩,哀痛主于君,不私于亲也。”这也是说当君丧与亲丧同时发生时,君丧重于亲丧,哀痛之心要主于君丧,而不可私于亲丧,此乃“尊君故也”(《礼记集说》)。可见,在服君丧期间,子对父母的孝心是“屈”而不可得“伸”的(类似于《仪礼》论“期者,父在为母”所云:“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只有在君丧除服之后,才可为亲补行丧祭之礼,“以伸孝心也”;若是庶子居官,嫡子在家,则庶子不复追祭,以致“终身不除父母之丧”。

在《曾子问》中,曾子还问了君丧与亲丧同时发生时的一些细节。如:“君既启(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对此的回答是:“归哭而反送君。”郑注:“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孔疏:“谓归哭父母,犹服君服,不私服也。知不私服者,上文云‘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故知不私服也。”这是君丧在先,当君丧要启殡时,忽闻亲丧,此时归哭父母,是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

曾子还问:“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对此的回答是:“遂。既封,改服而往。”此乃亲丧在先,在为亲下葬的途中,忽闻君丧,于此情况下应为亲下葬之后“改服而往”,亦即改服君服而赴君丧,陈澔《集说》云“不敢以私丧之服丧君也”。

以上似足以说明,当亲丧与君丧同时发生时,不是“父丧重于君丧”,而是相反,“臣有君、亲之丧,当隆于君之事”,“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不是“服父丧而绝君之丧服”,而是相反,“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可见,《六德》篇所谓“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

 

 

如果以上所说无误的话,那么,对《六德》篇所谓“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应该作何理解呢?

我的理解是有两种可能。其一,从丧服的礼制上讲,“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而是《六德》篇作者对古代丧服之制所持的一种特殊的立场。此立场的“抽象”意义是“亲亲”重于“尊尊”,先秦儒家对此立场的“抽象”意义或可普遍接受,但将其用于处理君、亲之丧,我们在以前的儒家文献中还“未曾发现”,若谓之“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姜广辉《郭店楚简与<子思子>》,载《中国哲学》第二十辑),似不为过。

《六德》篇另有“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彭林先生在《再论郭店简<六德>“为父绝君”及相关问题》一文中已指出,《仪礼·丧服》“为妻是杖期,为昆弟是不杖期,妻之丧服又高于昆弟”。这与《六德》篇的“为昆弟绝妻”并不相符(《丧服》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为昆弟“何以期也?报之也”。这是妻重于昆弟)。彭林先生认为,“《六德》‘为昆弟绝妻’提出了一种比《丧服》更为合于逻辑的服叙”。他又对“杖”与“不杖”作了一种无足轻重的解释,这样,“为昆弟绝妻”与《丧服》的不一致就也无足轻重了。现在看来,如果“为父绝君”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而是持了一种特殊的立场,那么“为昆弟绝妻”与《丧服》的不一致似也应引起重视。

其二,“为父绝君”的“绝”不是指“绝服”,而只是一般意义的绝舍或绝离(《礼记·杂记下》有“踊不绝地”和“踊绝于地”,“绝”即是离),“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即是为父可以离君,不可为君而离父,这只是强调了“亲亲”重于“尊尊”,或者说“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李零先生在《郭店楚简校读记》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认为,“从简文内容看,作者明显强调的是,‘亲亲’重于‘尊尊’,而不是服制规格”,似有此意。刘乐贤先生征引《说苑·修文》和《韩诗外传》卷七所载齐宣王与田过的一段对话,以说明《六德》篇“父重于君”的思想“可能是古代一致的看法”。我认为,虽然有此可能,但我们亦应承认,如李零先生所说,“父重于君,这种说法,大家却不太熟悉”。何以不太熟悉?我想可能是先秦儒家虽然有此看法,但如此说的却不多,而且这种看法逐渐打了折扣,秦汉以后更逐渐被“尊君”之说所淹没。

从《礼记》的丧服之制看,是“尊尊”重于“亲亲”,而且这是以曾子问、孔子答的形式来表达的。起码可以说,在“亲亲”与“尊尊”孰重孰轻的问题上,先秦儒家的看法并不一贯。实际上,先秦儒家以至秦后的儒家更主要是强调“亲亲”与“尊尊”的统一。所以,人们所熟悉的史料是《孝经》所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以孝事君则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或如《大戴礼·曾子大孝》所云:“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正是因为“亲亲”与“尊尊”的统一,所以才有臣与子之并称,才有“臣子”之名,才有“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绝对说法(此说法首见于《庄子·人间世》中的“仲尼曰”,后来宋代的二程又加以强调,已成“天经地义”;明清之际,黄宗羲对此提出批评,谓“小儒规规焉以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强调“臣不与子并称”,“臣其名累变,夫父子固不可变者也”,这有早期启蒙的意义)。

刘乐贤先生所举的两则史料(记同一段对话)值得重视。在汉初儒家文献中保留“父重于君”思想的可能并不多。而在传世的先秦儒家文献中,“明确”表达这一思想的史料似乎也殊少。从齐宣王与田过的对话看,田过说:“非君之土地,无以处吾亲;非君之禄,无以养吾亲;非君之爵位,无以尊显吾亲。受之君,致之亲。凡事君,所以为亲也。”虽然是以亲为重,但仍表达了事君与孝亲相统一、孝亲离不开事君的思想。相比之下,《六德》篇说“为父”可以“绝君”,无论其是否与丧服制度有关,将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的思想表达得如此“明确”或“绝决”,我认为的确在先秦儒家文献中所仅见。如果再联系郭店简中还有的“[]所以异于父,君臣不相在也,则可已;不悦,可去也;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友,君臣之道也”,“君臣,朋友其择者也”等等,将这样的思想表达得如此明确、集中,若不可谓之“仅见”,则也确为鲜见。这样的思想在战国时期诸侯力政,天下无共主,士阶层之干政可以大有作为而又有较大进退选择余地的历史环境下,自然不难产生,我们在《孟子》书中也可见到这种气象。但这样的思想不受君主的欢迎是可以肯定的,故齐宣王听到田过说“殆不如父重”后,“忿然怒曰:然则何为去亲而事君”。因此,明确这样讲的可能并不多,而能在传世文献中保留下来的殊少。秦以后有了“大一统”之君,有了“三纲”之说,有了“移孝作忠”的教条,这样的思想也就失去了历史的环境。至于《孟子》书中保留下来的一些言论,亦如后来黄宗羲所说,“后世之君,欲以如父如天之空名,禁人之窥伺者,皆不便于其言,至废孟子而不立”。就此而言,我认为应该承认,楚简中的“为父绝君”、“君臣不相在也”等等,有其特殊的意义。

近读叶国良先生的《郭店儒家著作的学术谱系问题》(载《中国哲学》第二十四辑),作者认为郭店儒家著作十篇都属于“曾子、子思一系”,反驳其他诸说不能成立,其中亦对拙文之“粗略”提出了批评。我本亦只想“敬承其教”,但因有本文之作,兹顺便就与本文论旨有关的问题略作回应。

拙文在评论楚简中君之“异于父,君臣不相在也”、“君臣,朋友其择者也”、“友,君臣之道也”时说:“这是孔子迄至黄宗羲,儒家文献中所仅见的思想”。这一评论可能确有“粗略”之失。叶文对此的批评是:

 

事实上,君臣、父子不同伦,服事之道自然不同,其说遍见于先秦儒籍,在此不必赘举。而“君臣,朋友其择者也”、“友,君臣之道也”之言,也只是说君臣、朋友都是“合则聚,不合则去”的关系,这在古籍中并不鲜见。

 

我认为这一批评也未免“粗略”。拙文对君之“异于父,君臣不相在也”,是依“‘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即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的思想”来理解的。而叶文却说“君臣、父子不同伦,服事之道自然不同”,按照叶先生的理解,这只是讲有不同的人伦关系和不同的服事之道,而不是讲父子之伦高于君臣之伦(故“为父”可以“绝君”,而不可“为君”而“绝父”)。按照叶先生的理解,当然可以说是“其说遍见于先秦儒籍”,在先秦儒籍中对“五伦”的区分难道还少吗?然而,按照拙文的本意,这是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或“父重于君”,如果这也“遍见于先秦儒籍”的话,那么举出几例,我想并非“赘举”。

关于楚简中的君臣、朋友之说,叶文举出《孟子·万章下》的“友不挟贵”、“天子而友匹夫”,以说明“这在古籍中并不鲜见”,并且认为孟子的言论“较《语丛》尤具平等观念……‘友,君臣之道也’在古代自有人落实,只是在后世的封建社会里渐成绝响而已”。我认为,如果“友,君臣之道也”的思想在儒家古籍中“并不鲜见”,那么它也就不会“在后世的封建社会里渐成绝响”,因为除了出土文献之外,我们所见的儒家古籍都是“在后世的封建社会里”传下来的。关于孟子的“友不挟贵”、“天子而友匹夫”,我认为这比楚简的“友,君臣之道也”并不“尤具平等观念”。孟子说:“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挟也。”孟子实际上强调的是“相友以德”。“天子而友匹夫”,这是“用上敬下,谓之尊贤”。孟子在“以德,则子事我者也,奚可以与我友”之前有云:“以位,则子君也,我臣也,何敢与君友也?”可见,从君臣之位的意义上讲,孟子并不将其看作朋友关系。其实,楚简中的君臣、朋友之说,也不具有“平等观念”,而只是强调了——如拙文所说——“君臣关系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相互依存关系,它同于朋友之间相互选择的关系,而不同于父子之间生而注定、不可解脱的血缘关系”。所以,楚简中的君臣、朋友之说,还应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的思想联系起来理解。

本文的主旨是指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从《礼记·曾子问》等篇记载的丧服礼制看,其“君重亲轻”或“君丧重于亲丧”的观念是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正相反对的。《孝经》和《大戴礼·曾子大孝》等篇都强调了“亲亲”与“尊尊”的统一,这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强调“亲亲”重于“尊尊”也不相合。《孝经》、《礼记·曾子问》和《大戴礼·曾子大孝》等篇,当都出于曾子一系,就此而言,若谓郭店儒家著作属于“曾子、子思一系的著作”,那么,此说与本文所论有不相合之处。这是本文最后所要指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