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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文字中的“櫜”字

       施謝捷南京師範大學古文獻專業  210097

  包山二號墓出土的楚簡“遣冊”中有下列一條:

  相 (徙)之器所以行:一桂{/}(冠)、組{}(纓)、一生{}之{}(厭);二{鼠瓜}(狐)睪;一紫韋之{韋冒}(帽)。  (《包山楚簡》1259

原考釋(542)曰:“{鼠瓜},狐字。睪,讀如臯,訓爲甲,或指披在衣外之服。”(《包山楚簡》61頁)

  今按:銀雀山漢墓竹簡《尉繚子·兵談》:“夫治且富之國,車不發□,甲不出睪,威□天下。”又:“睪甲而勝,主勝也。陳而勝,主勝也。戰勝,臣□也。”整理小組校注曰:“簡文‘睪’當讀爲‘櫜’,‘睪’字古有‘臯’音,或作‘睾’。‘臯’、‘櫜’通。《尉繚子·兵教下》‘國車不出於閫,組甲不出於櫜,而威服天下矣’,文義與《兵談》此句全同,可證‘睪’確爲‘櫜’之借字。”2對此,裘錫圭先生還作過進一步論述。3可見出土文獻中確有將訓爲甲的“櫜”、“臯”寫作“睪”的。不過,目前所確識的有關先秦古文字資料中,“睪”或从“睪”之字屢見,但似乎未見有讀作“臯”的,從上引包山簡文的“睪”字用法來看,原考釋所言恐怕不妥。劉信芳先生謂:“‘睪’讀如‘襗’,《說文》:‘襗,絝也,從衣,睪聲。’所謂‘絝’謂脛衣,套褲是也。《詩·秦風·無衣》:‘與子同澤。’‘澤’一本作‘襗’,鄭玄箋:‘襗,褻衣近污垢。’鄭玄所釋是依上下文意而得,然〔則〕簡文‘{鼠瓜}睪’應依《說文》釋爲狐皮脛衣。”4何琳儀先生亦有相同看法。5將簡文“睪”讀“襗”,當可信。

  楚簡中還有一字,寫作下列諸形:

  A、   (包山簡)

     (包山簡、仰天湖簡、天星觀簡、秦家嘴簡)

二形,《楚系簡帛文字編》釋“{幸虎}”,附錄於“虎部”之後,謂:“{幸虎},《說文》所無。亦見於小盂鼎,爲‘建臯’之‘臯’的專字。”6李零先生釋“甲”,說:“這樣寫的‘甲’字發現很早,出現頻率也很高,殷墟卜辭、兩周銅器均有之,但自孫詒讓以來一直被誤認爲‘臯’,其實對比曾侯乙墓遣冊的‘甲’字和包山簡遣冊的‘{幸虎’字可知,‘幸虎’即‘甲’。”7《字典》釋“{/”,謂:/,讀甲。”(1381頁)新出郭店簡中,8《窮達以時》的“{-/用爲“柙”,《語叢三》的“/用爲“狎”,李家浩先生有專門論述9可見確應釋讀爲“甲”,而釋“臯(櫜)”一說,則顯然不能成立。10

  在已發表的楚簡文字資料中,其實並不是沒有“櫜(臯)”字,只不過由於它們被誤釋作他字而不爲我們認識而已。

  天星觀一號墓出土竹簡“遣冊”中,有下揭一字:

  C1 ——紛韐C。 (《楚系簡帛文字編》217頁)

  C2 ——纗C。  (同上)

滕壬生先生將C與釋爲“鞃”的“{弓厷}”字混同,也釋爲“鞃”字,大概是把C中間所从的“叴”看作了“厷”字。實際“叴”、“厷”二字,前者从“九”,後者从“又”,區別明顯,不當混淆。既然C不从“厷”,則釋C爲“鞃”也就失去了依據,當不可信。

  楚簡文字中,與C結構相類似的還有“韔”、“箙”二字。“韔”字作:

     (《楚系簡帛文字編》426427頁)

     (同上427頁)

  F、   (同上427428頁)

“箙”字作:

     (《楚系簡帛文字編》360361頁)

其中見於天星觀一號墓簡,E見於望山二號墓簡,F、G見於隨縣曾侯乙墓簡。所从偏旁作“ ”、“ ”、“ ”,祗是繁簡不同。過去或將E隸定作“ ”,11係誤認上部偏旁“ ”爲“网(罒)”所致。

  對於這種寫法的“韔”及“箙”字,裘錫圭先生和李家浩先生曾《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中有非常精闢的分析,說:“‘韔’字原文作‘’,此字亦見於望山二號墓竹簡,从‘ ’从‘長’。‘ ’象囊一類東西之形,‘長’是聲符,故釋爲訓作弓囊之‘韔’。毛公鼎、番生簋、牧簋等銘文所記車馬器中有‘ ’,象弓藏韔中,當是‘韔’字的初文,舊釋爲“鞃”,非是。簡文‘ ’旁即由金文‘ ’旁演變而成。”12又:“《周禮·夏官·司弓矢》‘中求獻矢箙’,鄭玄注:‘箙,盛矢器也,以獸皮爲之。’簡文‘箙’原文作‘G’,从‘ ’‘ ’聲。‘ ’即‘箙’字的初文,故釋文徑將‘G’寫作‘箙’。”13據此可知,上揭从“ ”从“叴”,“叴”是它的聲符。

  我們認爲,這個字應該釋爲“櫜”,典籍中或作“臯”,係同音借字。“叴”與“咎”、“臯”古音相近,同屬見系幽部字,因此往往可以通用。例如,文獻中習見的“臯陶”(如《尚書》有“臯陶謨”一篇),或寫作“咎繇”(《說文》“謨”下引作“咎繇謨”),新出郭店簡中寫作“叴 (下文用“繇*”代替)”14(《窮達以時》簡4)、“咎{/禾”(《唐虞之道》簡12咎{/禾}內用五刑”)。《詩·小雅·大東》:有冽氿泉,無浸獲薪。”陸德明《釋文》:“氿字又作晷。”《爾雅·釋水》:“水醮曰厬。”陸德明《釋文》:“厬又作{}。”《說文》:“厬,仄出泉也。从厂,晷聲。讀若軌。”《爾雅·釋水》:“氿泉穴出。穴出,仄出也。”字作“氿”。《書序》:“咎單作《明居》。”孔傳:“咎單,臣名,主天地之官。”後世姓書所載源出商湯之臣咎單的“咎單”複姓,在古璽中有“ \}”私璽,15姓氏“{/}”是“九單”二字的合文,即“咎單”。16《爾雅·釋天》:“五月爲臯。”月名“臯”,在长沙子彈庫楚帛書中作“{叴欠}”。17《漢書·地理志上》臨淮郡管縣有“厹猶”縣,顔師古注:“厹,音仇。”《說文》“叴”下説:“臨淮有叴猶縣。”作“叴猶”,傳世漢印有“臯猷左尉”18,寫作“臯猷”。包山簡38 (下文用“矤*”代替)叴君”(又見於簡60),“矤*”从弓、从倒矢,或隸定爲“矤”,即“射”字古文。19封地“射叴”即《春秋·哀公十二年》“公會吳於橐臯”的“橐臯”。20《左傳·襄公三年》:“三年,春,楚子重伐吳,為簡之師。克鳩茲,至于衡山。”杜預注:“鳩茲,吳邑,在丹陽蕪湖縣東,今臯夷也。”古璽有“佫(咎)郞左司馬”21、“佫(咎)郞{爿酉}行”22,“佫郞”即“咎郞”,在典籍中作“臯狼”,見《戰國策·趙策一》:“知伯說,又使人之趙,請蔡、臯狼之地,趙襄子弗與。”此事亦見於《韓非子·十過》。《魏策一》作“臯梁。”23並是其徵。

  《說文》:“櫜,車上大橐。从 省,咎聲。《詩》曰:載櫜弓矢。”按“載櫜弓矢”語出《詩·周頌·時邁》。《廣韻》豪韻:“櫜,韜也。一曰車上囊。”《集韻》豪韻:“櫜,《說文》:車上大櫜(按此“櫜”疑“橐”之誤)。引《詩》:載櫜弓矢。或作韟。”“韟”則當是“建臯”之“臯”的後造專字。《禮記·樂記》:“車甲釁而藏之府庫,而弗復用。倒載干戈,包之以虎皮;將帥之士,使為諸侯,名之曰建櫜。”《左傳·莊公十年》“蒙臯比而先犯之”,杜預注:“臯比,虎皮。”《正義》引《樂記》“建櫜”説“其字或作‘建臯’”。《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晉、楚治兵,遇於中原,其辟君三舍。若不獲命,其左執鞭、弭,右屬櫜、鞬,以與君周旋。”亦見於《國語·晉語四》。杜預注:“櫜以受箭,鞬以受弓。”《禮記·檀弓下》:“軍有憂,則素服哭於庫門之外,赴車不載櫜韔。”鄭玄注:“櫜,甲衣也。”《禮記·少儀》:“甲若有以前之,則執以將命;無以前之,則袒櫜奉胄。”陸德明《釋文》:“櫜,甲衣也。”《楚系簡帛文字編》918頁“纗”字下引天星觀簡“遣冊”:“西 (陽)君之軒纗鞃。”“纗鞃”就是上文C2例引及的“纗C”,“鞃”係“C”之誤釋,可見“纗C”是車馬器無疑。所以,將以象囊形的“ ”作形符、“叴”作聲符的“C”釋爲“櫜”字,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包山二號墓竹簡“遣冊”所記車馬器中,有下列諸字:

  1 ——(正車)紫H,虎長。  (包山簡牘1

  2 ——(韋車){-/}韋H,虎長。 (包山簡273

   ——(甬車)紛I,{鼠勺}長。  (包山簡268

   ——(正車)紫J,虎長。  (包山簡271

原考釋(618)說:“{妟叴},讀如綹。”(《包山楚簡》65頁)對於H、J二形則未作說明。何琳儀先生將“{妟叴}”釋爲“{女叴}”,謂“{女叴},从女,叴聲。包山簡{女叴},讀綹,或讀{}。”(《字典》165頁)又:“{韋叴},从韋,叴聲。包山簡{韋叴},不詳。”(《字典》166頁)林澐先生謂“{韋叴}”字“可釋爲{革句}。”“{糹叴”字“即《說文》{}字”。24

  今按《說文》:“綹,緯十縷爲綹。”又:“{},纑繩{}也。”與簡文用法不合,“{革句}”則不見於字書。可見原來對“{韋叴}”、“{妟叴}”及“{糹叴”的釋讀,是有問題的。驗諸簡文文例,“{韋叴}”、“{妟叴}”及“{糹叴”與“虎長”或“{鼠勺}(豹)長”並舉,“長”,借作“韔”25,它们所記錄的顯然是同一種器物,李家浩先生曾謂包山簡273簡的“{韋叴}”即簡268的“紛{妟叴}”之“{妟叴}”,當是車馬器名,26說極是。如果上文對天星觀簡“C”字的釋讀不誤,那麽包山簡中从“叴”聲的H、I、J也都應該釋爲“櫜”字。寫作从“韋”的“{韋叴}”,猶如《集韻》“櫜”或作“韟”,“箙”或作“韛”。“櫜”字作“C”、作“{韋叴}”,與“箙”字作“G”、作“韛”(天星觀簡作“27,猶“韔”或作“{革長}”),“韔”字作“D(E、F)”、作“韔”,具有相同的變化。作“{妟叴}”形者,當是“{韋叴}”之寫譌;“{糹叴”則可能是“{韋叴}”之異體,《說文》“{韋段}”或从糸作“緞”,包山簡276“{車疋}{韋卑}”在牘1寫作“楚綼”,例同。前引《禮記·檀弓下》謂“赴車不載櫜韔”,“櫜韔”連言,也可說明將包山簡與“韔”並舉的“{韋叴}”、“{妟叴}”及“{糹叴”釋爲“櫜”字,是很合適的。28

  隨縣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簡“遣册”中也有“櫜”字,寫作:

   ——{貧攵}K;貧K;K{貝告  等 (《楚系簡帛文字編》429430頁)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對此字未作考釋。劉信芳先生認爲包山簡的“{妟叴}、{糹叴、{韋叴}”與“K”並从九聲,“從有關文例看,是車馬部件或兵器的絲革附屬物,疑讀如‘遊’”。29何琳儀先生將“K”隸定爲“{九韋欠}”,謂:“{九韋欠},从{韋欠},(《龍龕手鑑》‘{韋欠},囗云切,方吻切。’)九聲。隨縣簡{九韋欠},疑讀{韋叴}。”(《字典》168頁)

  今按“K”在隨县簡中多與“箙”、“韔”並見,《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説:“‘{貧攵}’所代表的詞,他簡或用‘{}’、‘貧’、‘紛’等字表示。‘貧’从‘分’聲。‘{}’當是‘紛’的異體,而‘{貧攵}’則應是‘攽’的異體。”30稱“K”、“貧K”,與包山簡268“紛{妟叴}”同。31然則過去將“K”與包山簡中的“{妟叴}”、“{糹叴”、“{韋叴}”當作一物的意見,是可取的。我們認爲,“K”應該分析爲“从韋{九欠}聲”,“{九欠}”則是“从欠九聲”,即《說文》謂“高氣也。从口,九聲”的“叴”字異體。32因此,“K”與包山簡的“{韋叴}”字一樣,是“櫜”字的另一種異體。原將此字讀“遊”或分析爲“从{韋欠}九聲”,失之。

  下面談談天星觀簡“纗C”之“纗”字在簡文里的用法。

  “纗”字,《楚系簡帛文字編》918頁收錄二例,第一例簡文“纗”下殘缺,但從“纗”上現存的文字看,與第二例“西陽君之軒纗C”之“纗”的用法應該相同。何琳儀先生謂:“天星觀簡纗,見《廣雅·釋器》‘纗,帶也。’”(《字典》736頁)若將前面討論的“櫜”字所在文例進行比較,此讀法可能並不合適。現在看來,“纗”與隨縣曾侯乙墓簡中習見的“”可能是同一個用法。《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説:“‘{}’所从‘巂’旁上部,簡文皆作‘雈’,與漢印‘巂’字寫法相同(《漢印文字徵》334·6上)。‘{}’字見於《集韻》齊韻,訓爲‘一幅巾’。5號等簡有‘{}貂與綠魚之箙’、‘{}貂與紫魚之箙’語,‘{}’與‘綠魚’、‘紫魚’對言。‘{}’似指某種顔色,與《集韻》‘{}’字不同義。‘{}紫魚與綠魚’當指‘二懸箙’是用紫色的魚皮和綠色的魚皮作的。”34何琳儀先生則:“隨縣簡,讀畫。《說文》‘{}讀若畫’、‘讗讀若畫’,是其佐證。《書·顧命》‘畫純’,傳‘彩色爲畫’。《釋名·釋書契》‘畫,繪也,以五色繪物象也。’”(《字典》736頁)今按,據《說文》將隨縣簡的“{}”讀爲“畫”,從文意上講應該是可以的,不過隨縣簡中已有這種用法的“畫”字,或作“劃”。“劃”亦見於信陽長臺關簡和天星觀簡,信陽簡還寫作“{}”(《字典》737738頁),何琳儀先生曾有詳細論述。35包山簡、隨縣簡稱“紫櫜”、“{-/}韋櫜”或“紛櫜”、“貧櫜”,“{-/}”李家浩先生釋爲“{革昆}”,認爲它跟“‘緄’一樣,也可能是顔色之字,疑也應讀爲‘縕’,指‘赤黃之間色’。”36“櫜”前用顔色字修飾。則“纗C”之“纗”及隨縣簡的“{}”,大概是個假借字,用作顔色字,疑當讀爲“黊”,《說文》:“黊,鮮明黃也。從黃,圭聲。”“黊”與从巂聲的“纗”、“{}”,古均屬匣紐支部,古音相近,當可通用。《集韻》齊韻:“窐”,或作“{巂瓦”、“鬲圭”、“圭瓦”;“畦”,或作“田巂”;“眭”,或作“目巂”,作爲聲符的“圭”、“巂”可換用,是其比。

  通過對楚簡文字“櫜”字的考察,我們有可能對下列古文字材料做出新的解釋。

  一、包山簡28:“八月甲戌之日,{剺-刀+貝尹之司敗//。”

  其中人名“邭/”,舊無說。包山簡109地名“//昜”,簡118昜”,通常讀爲“夷陽”,當是。37/”即“夷”字。“叴”、“臯”通用,則此處人名字“叴{/”應該讀爲“臯夷”。春秋时晉臣就有名“臯夷”的,見於《左傳·定公十三年》:范臯夷無寵於范吉射,而欲為亂於氏。……逐范吉射,而以范臯夷代之。”《哀公三年》:“十一月,趙鞅殺士臯夷,惡范氏也。”是其徵。又《左傳·襄公三年》:“三年,春,楚子重伐吳,爲簡之師。克鳩茲,至於衡山。”杜預注:“鳩茲,吳邑,在丹陽蕪湖縣東,今臯夷也。”若此,則人名“臯夷”或即取自地名。

  二、《古璽彙編》3001著錄“賈 ”私璽,原釋文作“賈{女九}”。

  璽中人名“/”字,其构形與古璽里的复姓“九單(咎單)”、“九侯(鬼侯)”写作“ ”、“ 38相似。頗疑“/”字应该是“九女”二字合文。古文字中的“如”往往借用“女”字,古璽里习见的人名“相如”之“如”,多作“女”,39因此,作为人名的“九女”當讀爲“臯如”,春秋越王句踐時五大夫之一即名“臯如”,見《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夏,五月,叔孫舒帥師會越臯如、舌庸、宋樂筏納衛侯,文子欲納之。”亦見於《國語·吳語》,是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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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

2〕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簡本〈尉繚子〉釋文(附校注)》,《文物》1977年第2期,23頁。

3〕裘錫圭:《談談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漢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5456頁。

4〕劉信芳:《楚簡器物釋名(下篇)》,《中國文字》新廿三期,藝文印書館199712月,102頁。蒙作者以抽印本相贈,謹致謝忱。

5〕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上冊554頁“睪”。下文簡稱“字典”。

6〕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394395頁。

7〕李零:《讀〈楚系簡帛文字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五集,科學出版社1999年,145頁。之前,李零先生在《古文字雜識(兩篇)》中,即對舊釋爲“臯(櫜)”的“{幸虎}”、“{/}”、“{/-}”等字進行了重新考釋,見《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270271頁。按李文引及望山一號墓簡95中原釋爲“{幸虎}”的字,右下从“犬”,實際上是“獻”字之異體,原釋不確。《字典》1008頁釋爲重文“{犭虔}﹦”,並謂:“{犭虔},从犬,虔聲。疑虔之繁文。犬爲曡加音符。”因摹形失真而誤釋。這種寫法亦見於包山簡105(《字典》1381頁釋爲“{-虍/幸}”)。古璽中複姓“獻于”之“獻”及侯馬盟書中的“獻”字,所从“鬲”旁亦作類似簡化。或釋“獻于”爲“鮮于”,恐未必,說詳另文。

8〕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

9〕李家浩:《讀〈郭店楚墓竹簡〉瑣議》,《中國哲學》第二十輯“郭店楚簡研究”,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年,350353頁。

10〕裘錫圭先生在《說“揜函”——兼釋甲骨文“櫓”字》一文中,將甲骨文裏的“{幸虎}”分析爲从虎得聲,讀爲“虜”。見《華學》第一期,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現在看來,這種釋法值得重新考慮。或據此謂包山簡135的“{/-/}”从執虍聲,即《說文》“虜”字異構,亦誤。說見白於藍《〈包山楚簡文字編〉校訂》,《中國文字》新廿五期,藝文印書館199912月,195頁。《楚系簡帛文字編》引天星觀簡有“田邑與兵{/-}之事”,“兵”後一字“从虎从{/}”,原誤釋爲从“犬”的“獻”(766頁,《字典》1011頁同)。“{/-}”無疑是“{幸虎}”、“{/}”的繁構,與“執”寫作“{/-/}”變化情形相同。舊釋“{/-/}”爲“執”,當是。又按白文謂“{幸攵}”即《說文》“撻”字,引《集韻》、《正字通》爲證(179頁),蓋沿襲黃盛璋先生《“{幸攵}(撻)齋(齊)”及其和兵器鑄造關係新考》之說(《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輯,中華書局1986年)。“撻”古文本“从攴从羍”,作“{幸攵}”實是“{羍攵}”之俗書致訛,猶“達”俗書往往作“逹”,例同,不足爲據。說詳施謝捷《釋“盩”》,《南京師大學報》1994年第4期。包山簡“{幸攵}”,見於簡120122,文例爲“孑(?){幸攵}場賈,×××返孑,言謂:……”、“孑(?){幸攵}競不割(害),×××返孑,言謂:……”,與同簡下文“孑(?)收邞{}之{亻女,×××返孑,言謂:……”完全相同。原釋“執”固然於意雖通,但於形不合。《字典》189頁也謂包山簡“{幸攵}”爲“執”之誤字。从文例看,簡文“{幸攵}”、“收”顯然記錄的是同一個詞兒,“盩”、“收”均屬端系幽部字,古音相近,固可相通。然則將“{幸攵}”釋爲“盩”,也很合適。

11〕商承祚:《戰國楚竹簡匯編》,齊魯書社1995年,104105頁。

12〕見湖北省博物館:《曾侯乙墓》附錄一,文物出版社1989年,上冊502頁考釋14。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望山楚簡》裏,由朱德熙、裘錫圭、李家浩三位先生執筆的《二號墓竹簡釋文與考釋》考釋〔三四〕中,亦有相同意見,中華書局1995年,118頁。

13〕同注〔12〕,上冊503頁考釋16

14〕這裏的“叴繇*(繇)”,原釋文作“卲繇*”,謂“簡文‘卲繇*’之名不見於各書,所記爲傳說之事。”(見注〔8146頁注釋〔五〕)黃德寬先生和徐在國先生改釋爲“叴繇”,極是。說見《郭店楚簡文字考釋》,《吉林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紀念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103頁。按原釋文注釋中“傳說”乃“傅說”之訛,當係排版時手民誤植。疑原簡脫抄“叴繇*”事跡,且漏寫“傅說”之名,遂致現在所見的“張冠李戴”現象,使“傅說”之事闌入了“叴繇*”名下。此處“叴繇*”不必爲“傅說”之誤。之後,魏宜輝、周言先生在《讀〈郭店楚墓竹簡〉札記》一文中,主張原釋“卲”不誤,與“臯”亦音近可通(見《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輯,中華書局2000年,236頁注〔6〕),於形無據,誤。與郭店簡“叴”所从“九”寫法相同的例子,可參看《楚系簡帛文字編》784頁包山簡“从九从高”的“喬”字。又《窮逹以時》簡10:“ 馰張山,騹{/}於叴{/},非亡體壯也。”“叴{/}”,以“臯陶”作“叴繇*”例之,頗疑當讀爲“臯棘”,《詩·小雅·鶴鳴》:“鶴鳴于九臯,聲聞于野。”毛傳:“,澤也。”《漢書·賈山傳》:“江臯河瀕,雖有惡種,無不猥大。”李奇曰:“臯,水邊淤地也。”又簡9:“初滔酭,後名昜,非亓悳加。”所舉係比干事跡,原未注明。從此簡與前後簡的長度差異看,簡端當殘失人名“比干”二字。或將此繫於“虞丘”名下,失之。說見池田知久《郭店楚簡〈窮達以時〉研究(下)》,《古今論衡》2000年第5期,89頁。《古今論衡》承林素清先生賜閱,謹致謝忱。

15〕見羅福頤主編:《古璽彙編》,文物出版社1981年,3163384號,原釋文作“{單九}{\}”。

16〕說詳施謝捷:《古璽複姓雜考(六則)》,《中國古璽印學國際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0年,3435頁。

17〕參饒宗頤先生、曽憲通先生著《楚地出土文獻三種研究》中《楚帛書十二月名與爾雅》、《楚月名初探——兼談{/}固墓的年代問題》等篇,中華書局1993年。

18〕見羅福頤主编:《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0395號。原注釋说:“《漢書·地理志》廣陵國有高郵,東漢屬徐州廣陵郡。臯猷殆即高郵。”不妥。說詳施謝捷《兩漢官印雜考(十篇)》,《印林》1996年第17卷第4期,35頁;又《西泠藝叢》總32期,西泠印社出版社1996年,5頁。

19〕朱德熙、李家浩:《鄂君啓節考釋(八篇)》,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195197;吳振武:《燕馬節補考——兼釋戰國時代的“射”字》,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八屆年會論文,江蘇太倉199011月。吳文承作者賜贈,謹致謝忱。

20〕劉信芳:《包山楚簡地名考釋十二則》,第一屆簡帛學術討論會論文,臺灣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199912月,45頁。此文蒙作者賜贈,謹致謝忱。按劉文將“矤*叴”讀爲“橐臯”,極是。但謂“矤”字从弓矢聲,讀爲“氏”,對字形的分析則不確。“矤*)”是“射”字古體。在典籍與銅器銘文中,“射”字常常與“睪”或“睪”得聲的字通用,例詳注〔19〕引吳振武文,此不贅舉。而“睪”得聲的字又可與“乇”、“斥”得聲的字相通,《釋名·釋宮室》:“宅,擇也。擇吉處而營之也。”《莊子·則陽》:“比于大澤。”陸德明《釋文》:“澤,本亦作宅。”(參看施謝捷《吳越文字彙編》,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54頁)《史記·河渠書》:“溉澤鹵之地。”司馬貞《索隱》:“澤,本或作斥。”是其比。《老子》:“愛以身爲天下,若可託天下。”“託”,馬王堆漢墓帛書甲本作“\”,乙本作“橐”,郭店簡作“厇”(《老子》乙簡8);又:“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橐”,馬王堆漢墓帛書甲、乙本同,郭店簡作“ ”(甲簡23)。《詩·小雅·斯干》:“約之閣閣,椓之橐橐。”陸德明《釋文》:“橐,本或作柝。”古音“射”、“橐”均屬鐸部(魚部入聲)字,將“矤*叴”讀爲“橐臯”,確實很合適。既然“矤”不是“矢”得聲,劉文斷言包山簡138“坪矤公”的“坪矤”即見於《漢書·地理志》南陽郡的“平氏”這一説法,恐怕也需重新考慮。或謂“矤叴”讀爲“澤臯”,澤指彭蠡澤,臯指澤邊地。説詳顔世鉉《包山楚簡釋地八則》,《中國文字》新廿二期,藝文印書館19977月,224227頁。失之。

21〕同注〔15〕,90049號。上海博物館藏,見《上海博物館藏印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3頁。

22〕蕭春源:《珍秦齋古印展》3號,澳門市政廳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