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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簡《子羔》、《從政》篇的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议 北京大學中文系
陳劍 一、《子羔》篇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的《子羔》篇,整理者共編為14號,以爲全部是殘簡,不能連讀。其實這14個編號的竹簡存在拼合錯誤,重新調整後,再加上香港中文大學文物舘所藏的一支屬於本篇的殘簡,可以整理出至少兩個編連組。下面分別敍述。 (一)簡1+簡6+簡2,連讀如下(以下引用簡文皆盡量使用通行字): □[i]有虞氏之樂正
簡1簡尾完整,簡6簡首完整,連讀文意通順。簡2開頭的“與”字左上角略有殘缺,其起筆正好尚殘存在簡6末端斷口處,兩簡當本係一簡之折,拼合後成爲一支首尾完具的整簡。 “子羔曰:何故以得爲帝”承上文“有虞氏樂正
(二)簡11上段+簡10+簡11下段+香港中文大學文物舘藏戰國楚簡3+簡12+簡13 這一段是講三代之始祖禹、契、后稷的誕生傳説或者說神話。在這個編連組之前有第9簡,是這段内容的開頭部分,它跟第11簡能否相連不能肯定,一並釋寫如下: 子羔問於孔子曰:三王者之作也,皆人子也,而其父賤不足稱也與?殹(抑)亦成天子也與?孔子曰:善,而問之也。久矣,其莫
[禹之母……之女]也,觀於伊而得之,
從圖版可以看出,第11簡是由兩段殘簡拼合而成的。連接處的文句為“觀於伊而得之
簡文還有不少字詞有待進一步研究,我們跟整理者的理解不同之處主要有“
調整後的這段簡文,從第9簡子羔問、孔子答開始,然後孔子連續敍述三代之始祖禹、契、后稷的誕生傳説或者說神話,第13簡結以“三王者之作也如是”,子羔再進一步提問,文意甚爲通順。
二、《從政》篇 《從政》整理者分爲甲、乙兩篇。甲篇包含19個編號的竹簡,其中第6、第7號簡整理者已經肯定係一簡之折,拼合後為一支整簡。乙篇則包含6支竹簡。 我們分析這25支簡各方面的情況,不太明白整理者爲什麽一定要將它們分爲甲乙兩篇。本篇沒有篇題、篇號,僅甲篇第19簡這一支簡的簡末文句抄完後留有空白,表明其為一篇之末簡;甲乙兩篇在簡長、字體、編繩數目與位置等方面也看不出什麽明顯差別。整理者據以分篇的根據“兩組竹簡長度各異,編繩部位亦不相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213頁),其實相當薄弱,因爲所謂乙篇中只有一支整簡,即第1簡。而此簡長42.6釐米,跟甲篇的幾支整簡5、8、11、18長度完全相同。甲篇餘下的三支整簡第1、15簡長42.5釐米,第19簡長42.8釐米,也沒有多少出入。所謂編繩位置的問題,細看圖版,也很難看出兩篇有什麽不同。下文要談到,分屬甲乙兩篇的有些簡可以拼合、連讀。總之,這25支簡本應屬於同一篇,《從政》篇並無所謂甲篇乙篇的問題。 本篇整理者已經連綴起來的竹簡有:甲篇第1、2簡;第5、6、7簡;乙篇第1、2簡。除此之外,還有幾支簡應該連讀。下面分三組簡單討論。 (一)、甲17+甲18+甲12+乙5+甲11,連讀如下: [……君子先]人則啟道之,後人則奉相之,是以曰君子難得而易事也,其使人,器之。小人先人則呈(?)敔之,[後人]
【甲17】則
甲17簡首完整,“……君子先”是據下文補出的、屬於前一支未知簡的内容。簡尾殘去兩字,據上文可補出“後人”;“先人”原作合文,整理者釋為“先之”,又在簡首補“前”字而非“先”字,均不妥。甲12與乙5分別為上下半段殘簡,應本係一簡之折。重新拼聯後的這一大段簡文,雖然其中有些難字的準確釋讀還有待進一步研究,但其大意是很清楚的。下面分别加以解釋。 “君子先人則啟道之,後人則奉相之”與“小人先人則呈(?)敔之,後人則
“是以曰君子難得而易事也,其使人,器之。……是以曰小人易得而難事也,其使人,必求備焉。”整理者已引《論語·子路》:“子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說之不以道,不說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難事而易說也:說之雖不以道,說也;及其使人也,求備焉。’”與簡文相對照,是很正確的。 甲18、甲12、乙5、甲11的“行在己而名在人,名難爭也。敦行不倦,持善不厭,唯(雖?)世(?)不
乙5與甲11連讀後的“君子聞善言,以改其言;見善行,納其
(二)、整理者已連綴的甲5、6、7三簡之前應加綴甲15,連讀如下: 毋暴、毋虐、毋賊、毋念(貪)。不修不武〈戒〉,謂之必成,則暴;不教而殺,則虐;命無時,事必有期,則賊;為利枉【甲15】事,則貪。聞之曰:從政敦五德、固三制、除十怨。五德:一曰緩,二曰恭,三曰惠,四曰仁,五曰敬。君子不緩則無【甲5】以容百姓,不恭則無以除辱,不惠則無以聚民,不仁【甲6】則無以行政,不敬則事無成。三制:持行視上衣食【甲7】 其中“暴”字前已見於郭店簡《性自命出》第64號簡“怒欲盈而毋暴”,周鳳五先生釋為“暴”,正確可從。[iii]“虐”字原作从“示”从“
“不修不武,謂之必成,則暴;不教而殺,則虐;命無時,事必有期,則賊;為利枉事,則貪。”可與《論語·堯曰》的倒數第二章對讀: 子張問於孔子曰:“何如斯可以從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子張曰:“何謂四惡?”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由此可以證明“暴”、“虐”兩字的釋讀。同時還可以看出,簡文“不武”之“武”當為“戒”的誤字。兩字上半俱从“戈”,因形近而致誤。 《荀子·宥坐》云:“孔子爲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季孫聞之,不說……孔子慨然嘆曰:‘……嫚令謹誅,賊也;今生也有時,斂也無時,暴也;不教而責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後刑可即也。’”《韓詩外傳》卷三第二十四章:“子貢曰:‘……賜聞之,託法而治謂之暴,不戒致期謂之虐,不教而誅謂之賊,以身勝人謂之責。責者失身,賊者失臣,虐者失政,暴者失民。’”潘維城《論語古注集箋》據此云:“荀子所言四惡缺其一,韓嬰所言有‘責’而無‘有司’,亦與夫子所言不同,而大致本此(指前引《論語·堯曰》文)。”[iv]又《韓詩外傳》卷三第二十二章云:“孔子曰:‘不戒責成,害也。慢令致期,暴也。不教而誅,賊也。君子為政,避此三者。’”亦為所謂“四惡缺其一”者。簡文所云,亦當係本自論語,而“暴”、“虐”、“賊”三者之後是“貪”,跟《論語》和《韓詩外傳》卷三第二十四章都不相同。按上引《論語》“四惡”的最末一項“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文意頗爲晦澀,推測起來,大概正因爲此,後來的著述遂或者去掉這一項,或者以意改之。《韓詩外傳》卷三第二十四章改爲“責”,此處簡文則改爲了“貪”。 此外,乙篇簡1和簡2可以連讀,簡1開頭講“[九]曰犯人之務;十曰口惠而不係”,整理者已經指出此兩句當與甲篇的“除十怨”攸關。我們認為,上舉甲15、5、6、7這組簡已經講完了“敦五德、固三制、除十怨”中的“五德”並已提到了“三制”,接下來的内容應是“三制”的具體内容和“十怨”的名目,而後者正是乙篇簡1開頭的内容,所以乙篇簡1、2應該編次於甲篇簡7之後。但從内容看,甲篇簡7與乙篇簡1之間有缺簡,可能所缺還不止一支。 (三)、甲16+乙3,連讀如下: 以犯賡犯見不訓行以出之。聞之曰:君子樂則治政,憂則[□,怒則□,懼則□,恥則]【甲16】復。小人樂則疑,憂則昏,怒則勝,懼則倍,恥則犯。聞之曰:從政不治則亂。治已至,則
這兩簡相連的理由是其有關部分句式相同、“君子”與“小人”正相對。甲16殘去下段,約可容納十餘字,我們補出的缺文“□,怒則□,懼則□,恥則”只有九字。但考慮到上文云“君子樂則治政”,可見殘去部分每小句的“則”字之後不一定僅為一字,那麽其總字數完全可能多出幾個,跟殘去部分的字數能夠相合。兩簡相連處講君子“恥則復”,復,反也,謂君子如有可為恥辱之事,則反求諸己身,跟小人恥則犯他人相對。
此外,甲篇的第8簡云“而不智則逢災害。聞之曰:從政有七機:獄則興,畏則民不道,洒(?)則失眾,猛則無親,罰則民逃,好□”,其中“猛”原作从心从“丙”的繁体(加“口”旁)形,“丙”與“猛”音近可通。“猛”即“威而不猛”之猛,《左傳·昭公二十年》云:“大叔為政,不忍猛而寬。……仲尼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可與簡文講“從政”的“猛則無親”參讀。第9簡云“□則民作亂。凡此七者,政之所治也。聞之曰:志氣不旨,其事不
2003年1月5日 注: [i] 此字原釋為“以”,從殘存字形和文意看,恐不可信。 [ii] 見《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輯235頁,中華書局,2002年7月。 [iii] 周鳳五:《郭店〈性自命出〉“怒欲盈而毋暴”說》,“新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2002年8月,上海。 [iv] 轉引自程樹德《論語集釋》,1373頁。中華書局,199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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