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從政〉「王予人邦家土地」談上博簡的斷代(摘要) 台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陳美蘭 〈從政〉【甲二】:「其
本段文字的斷讀,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原考釋張光裕先生(216頁)在「其亂」二字後句讀,將「
美蘭案:若依周、陳二位先生的意見,參照上文「昔三代之明王之有天下者」,這裏的「亂王」自然也是指「三代」的「亂王」。不管「三代」是指夏、商、周三代,或泛指上古,三代之亂王「予人邦家土地」,在典籍中找不到對應的記載。陳先生引《墨子.魯問》:「三代之暴王桀、紂、幽、厲,仇怨行暴,失天下」,謂簡文「予人邦家土地」似指「失天下」。若依此說,三代亡國之君「失天下」,沒有人會以為是「義」,所以接下來簡文說「而民或弗義」,就顯得沒有著落了。因此,從上下文看來,斷讀為「其亂王予人邦家土地」,是有待商榷的。 筆者以為,依張光裕先生原考釋斷句即可釋讀。這段話的釋讀要先參照【甲一】的敘述:「昔三代之明王之有天下者,莫之予也,而□取之,民皆以為義」,大意是說從前夏、商、周三代明王,不是經由他人給予,而是以自己的才德能力獲取天下,人民都認為是正當的事。而本段「其亂,王予人邦家土地,而民或弗義」,則從反面申說,意謂當天下秩序大亂時,時王即使將邦家土地拱手送人,人民仍以為這是不應該的行為。如此,本段前後兩小節形成一個相對的敘述,文從義暢。重點在強調在位者的才德,而不是土地的有無,與〈從政〉篇的全文主旨及儒家一貫的思想密合無間。 值得注意的是,句中王將「土地邦家」所給予的「人」,絕不宜視為一般人民,因為有資格接受「邦家土地」者絕非泛泛之輩。我們認為,簡文所謂「王予人邦家土地」所指涉應該是歷史上具體發生過的事實,遍考史籍,能夠當得上這個指涉的,應該就是著名的戰國燕王噲讓位給燕相子之的歷史事件。 周慎靚王元年(西元前320年),燕王噲即位,任子之為相國。燕王三年(西元前318年),燕王噲聽了齊使蘇代與鹿毛壽的意見,讓位給子之,子之執政三年後,導致國家動亂,百姓離志,最後由齊國領軍出師,才平定了燕亂。相關記載見於典籍者如:《戰國策.燕策一.燕王噲既立》《孟子.梁惠王下》、〈公孫丑下〉、《史記.燕召公世家》……等。此外,河北平山出土的戰國中山王三器,備載燕噲讓位子之以致邦亡身死的內容,不僅與文獻記載齊國平燕的事件呼應,而中山國參與此役,也補充了史籍未備載的缺空。〈從政〉篇說「其亂,王予人邦家土地,而民或弗義」,與燕王噲讓位給子之的史實相合,燕王噲讓給子之的不只是土地,還有王位,也與簡文說「邦家土地」相吻合,燕王噲只是諸侯,所讓的不是天下,只是邦家,簡文敘述與燕王噲的地位也非常吻合。 上博簡的時代,目前還沒有比較明確的斷限,馬承源先生推測,這批竹簡應該是楚國遷都陳郢以前貴族墓中的隨葬物(〈馬承源先生談上博簡〉,《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頁7),楚遷都陳郢的時間是西元前278年,而燕王噲讓位子之的時間是西元前318年,二者時代相近。如果拙文的說法可以成立的話,上博簡的具體斷代應該就在西元前278年至西元前318年之間。 附記:學術研究工具與環境不斷進步,簡帛文字的研究與時俱進,所以學者多喜把研究心得先行上網,以供學界討論。筆者不敏,茲先將此不成熟的意見摘要奉寄簡帛研究網站,以祈就教大雅方家。本文是〈《從政》芻議三則〉的摘要之一,全文擬於十月在香港舉行的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