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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簡二三字試釋 香港大學中文系博士生
梁立勇 一、釋“每” 郭店楚簡《成之聞之》篇第5簡和第9簡有
○字字形和上博簡《性情論》22簡“民”[vi]
﹑九店楚簡(41﹑47簡)的“民”[vii]字形相同﹐由此可見張光裕先生釋此字爲“民”有據。但是如果釋○爲“民”﹐于文義卻難通。因此筆者以爲無論是釋“存”還是“民”在本簡中都不合適。○字從字形上看﹐上部從屮﹐下部和本篇簡內的“民”字相同。本篇簡內的“民”字作
“君子之于教也,其道民也不浸,則其淳也弗深矣。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詞,雖厚其命,民弗從之矣。是故威服刑罰之屢行也,由上之弗身也。昔者君子有言曰:戰與刑人,君子之墜德也。是故上苟身服之,則民必有甚焉者。君袀冕而立於祚,一宮之人不勝其敬。君衰絰而處立,一宮之人不勝……一軍之人不勝其勇。上苟倡之,則民鮮不從矣。雖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諸己也深。不求諸其本而攻諸其末,弗得矣。”[xix] 簡文此段文字是強調教化民衆的方法﹐即在上者要“身服之”﹐統治者如果能以身作則則﹐老百姓就會做的更好。如果在上者僅僅是鼓吹和倡導﹐而不身體力行﹐人民雖然也會(勉強)跟從﹐但並不心悅誠服﹐在上者即使屢次命令和號召也不會深入人心。因此﹐簡文說君子“求諸己也深”。 第5簡云﹕“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詞﹐雖厚其命﹐民弗從之矣。”簡文“雖厚其命”表示讓步﹐意思是“儘管厚其命”。“雖”字顯然是承前一句而言﹐因此﹐“繁”和“厚”相對爲文﹐“繁乎詞”即“厚於命”。我們再來看第9簡﹕“雖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本簡中﹐“繁”“厚”“重”“多”
四字意思相協。文獻中有“繁辭”的說法﹕ 《韓非子‧有度》﹕“上用慮則下繁辭。”[xx]《韓非子‧解老》﹕“實心愛而不知﹐故好言繁辭以信之。”[xxi]《淮南子‧人間訓》﹕“故繁稱文辭。”[xxii]“辭”﹑“詞”義近。由此可見﹐本文將○字釋爲“繁”可謂文從義順。
二﹑釋“獄訟” 郭店簡《六德》[xxiii]篇有二字
24簡﹕六者各行其職﹐而△◇無由作也。[xxiv] 36簡﹕此六者各行其職﹐而△◇蔑由作也。[xxv] 42簡﹕孝﹐本也。下修其本﹐可以斷△。[xxvi] 43簡﹕君子明乎此六者﹐然後可以斷△。[xxvii] 44簡﹕是以其斷△速。[xxviii] △﹐整理者隸定爲“
現在讓我們看看﹐如果讀△爲“獄”﹐置於文句之中是否合于文義。42﹑43﹑44三簡“斷獄”連言﹐文通義順。“斷獄”之案言在傳世文獻中頗爲常見﹐如﹕ 《淮南子‧主術訓》﹕“然爲魯司寇,聽獄必爲斷。”[xxxix] 《淮南子‧人間訓》﹕
“子發爲上蔡令,民有罪當刑,獄斷論定,決于令尹前,子發喟然有悽愴之心。”[xl] 《禮記‧檀弓下》﹕“寡人嘗學斷斯獄矣。”[xli] 《國語‧魯語上》“餘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xlii] 下面我們討論◇字。該字凡兩見﹐作
我們現在既然知道△當釋“嶽”﹐讀爲“獄”﹐◇字也就附帶認出了。◇字即是“訟”字。《說文‧言部》“訟”字古文作
總之﹐◇釋爲“訟”
﹐從字形上是可以講通的。 “獄”﹑“訟”連言﹐在文獻中經常可以見到。如﹕ 《孟子‧萬章上》﹕“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li] 《禮記‧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lii] 《禮記‧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liii] 《禮記‧樂記》﹕“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liv]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伐有罪,討不義,是以百姓附親,邊境安寧,寇賊不發,邑無獄訟則親安。”[lv] 《淮南子‧泰族訓》﹕“堯之舉禹、契、後稷、臯陶,政教平,奸宄息,獄訟止而衣食足,賢者勸善而不肖者懷其德。”[lvi] 將以上這些文例和簡文對照可以看出﹐我們將△◇釋爲“獄訟”是可行的。簡文說“六者各行其職﹐而獄訟無由作也。”即是說﹐如果六位(君臣﹑父子﹑夫婦)正﹐則天下太平(無獄訟)。簡文此句正可以爲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lvii]作注腳。 我們上面釋△爲“獄”﹐在文獻上也得到很多證據支援﹐應該說這樣釋讀是有根據的。如果這樣釋讀成立﹐那麽許慎《說文》認爲“哭”是“獄省聲” 的說法則應該是可信的。段玉裁和王筠都曾在這一點上批評過許慎﹐認爲“獄省聲”的說法不可信。[lviii]現在郭店簡此字的出現給許慎的說法增加了一個有力的佐證。 我們還可以根據上文對簡文“訟”的釋讀﹐對“容”字進行分析。《說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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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頁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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