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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藏楚簡《從政》“四毋”補釋

劉信芳

 

上海博物館藏楚簡《從政》:“毋暴,毋虐,毋賊,毋貪。不修不武,謂之必成則暴;不教而殺則虐;命亡時,事必有期則賊;為利枉(簡15)事則貪(簡5)。”

陳劍、周鳳五、陳偉等先生已指出簡文“四毋”見於《論語·堯曰》,提出新的編連意見,並對“暴”、“虐”、“期”等字作有正確的釋讀[i],堪稱《從政》之功臣。以下補充幾條意見。

1、简15“毋暴”,又:“不修不武谓之必成则暴”,《論語·堯曰》:“不戒視成謂之暴。”陳劍先生:“簡文不武當為的誤字。兩字上半俱從‘戈’,因形近而致誤。”信芳按:若一定要釋為“不修不戒”,恐不成其辭。此處應理解為傳本不同,不必據今本而斷言簡本為“誤字”。經典凡修與武聯言,多以“修”為修文、修德,“武”謂武備、武功。《論語·季氏》:“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古人於武功或不服,則修文德。《左傳》僖公十九年:“宋人圍曹,討不服也。子魚言於宋公曰:文王聞崇德亂而伐之,軍三旬而不降,退脩教而復伐之,因壘而降。《詩》曰: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衘于家邦。今君德無乃猶有所闕,而以伐人,若之何。盍姑内省德乎,無闕而後動。”《史記·秦本紀》:“昔我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漢書·匈奴傳》:“有脩文而和親之矣,有用武而克伐之矣。”《後漢書·耿純傳》:“帝笑曰:卿既治武,復欲修文邪?”《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九州春秋》:“公神武震於四海,若脩文以濟之,則普天之下,無思不服矣。”其例不勝枚舉[ii]。《尚書》有“偃武修文”,雖作爲考釋證據不一定合適,然亦足資參考。湯、武兼用文武,至魯迅猶言“文治武功”,傳統久矣。簡文“不修不武”似可理解為對《堯曰》“不戒”的解釋性闡發,語義較“不戒”明確。

2、“毋惻(賊)”,又:“命亡時,事必有期則惻(賊)”。《論語·堯曰》:“慢令致期謂之賊。”孔注:“與民無信而虛刻期。”劉寶楠正義:“致期,如今官府之立限。”以上“期”與“賊”的用法使人想到郭店楚簡《語叢二》簡27的句例:“惎生於車乘,惻(賊)生於惎。”可知“惎”讀為“期”,“車乘”讀為“勝”。因其能勝(勝任,取勝),故刻之以期,立之以限,此所謂“期生於勝”。而慢令虛刻,致使受任者不能達於期限而受誅受責,此所謂“賊生於期”。郭店簡《語叢》對相關竹書的釋讀很有幫助,有解經的味道。不過《語叢》之解經不同於經師就句例作解的解經方式,而是將相關用語分類繫聯,在聯係中揭示各用語的區別與内涵,其中的奧妙還有待於學者作更多的努力才能揭示。

3、《從政》簡15:“毋貪”,又:“為利枉事則貪”。陳劍先生指出簡15後下接簡5,可信。《論語·堯曰》:“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孔注:“謂財物俱當與人而吝嗇與出納,惜難之,此有司之任耳,非人君之道。”《堯曰》的句例很費解,這是因爲原出於情景對話,當事人心知肚明,然而一旦脫離語境,後人就很難弄清楚了。

簡文“枉”猶今“貪贓枉法”之“枉”。《禮記·月令》:“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有枉橈。”孔疏:“枉謂違法曲斷。橈謂有理不申。應重乃輕,應輕更重,是其不當也。”所謂“貪”,《左傳》昭公十四年載,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蔽罪邢侯”。叔向論邢侯、雍子、叔魚之罪為:“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邢侯專殺。其罪一也。”叔魚“貪以敗官為墨”。其結果是“施邢侯,而尸雍子與叔魚於市”。孔子對此事有一大段評説,因與《堯曰》及簡文“四毋”有關,不妨徵引於下:“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為暴。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為虐。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為頗。三言而除三惡,加三利,殺親益榮,猶義也夫。”杜注“三惡”云:“暴、虐、頗也。”今據《堯曰》與簡文,可知“三惡”是指暴、虐、貪,正可與“四毋”相參照(《堯曰》之“四毋”即“四惡”)。亦可進一步明確簡文“為利枉事則貪”,“利”猶賂也,“枉”謂違法曲斷(上引孔疏甚確),“貪”猶叔魚之“貪”也。《堯曰》之“有司”猶上引《月令》之“有司”,指臨事制斷之官員;“出納”謂財賄之出入;“吝”,《文選·琴賦》注引《說文》:“吝,亦貪惜也。”《方言》卷十:“荊汝江湘之郊,凡貪而不施……或謂之悋。悋,恨惜也。”其實就是到手的錢財(或美女)捨不得放手的意思,知“吝”猶簡文之“貪”。

在此有必要附一説明,《堯曰》及《從政》的用語語義是高度抽象化的,涵蓋的範圍廣泛,我們的解釋將其具體化,只是爲了便於理解。

經以上將簡文與《左傳》的相關記載作比較,知孔子所云“四毋”(《堯曰》、《從政》)、“三惡”(《左傳》)是從史例歸納而來,字字有來由,繼承前人的優秀思想而光大之,誠哉其為聖人也。

 



[i] 陳劍:《上博簡〈子羔〉、〈從政〉篇的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簡帛研究網03/01/08),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chenjian01.htm

周鳳五:《讀上博楚竹書〈從政(甲篇)札記〉,簡帛研究(03/01/10), 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zhoufengwu01.htm

陳偉: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從政》校讀,簡帛研究(03/01/10), 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chenwei01.htm

[ii] 在此附帶說一個問題(不是針對陳劍先生,請陳劍先生諒解),裘錫圭先生曾經指出,目前古文字考釋有兩大弊端,一是不恰當地趨同,一是不恰當地求異。針對我固執於簡文字形的釋讀錯誤,裘先生作有實事求是的分析與批評(《中國古典重建中應該注意的問題》,《郭店楚簡思想史的研究》第四卷,第117-127頁,東京大學郭店楚簡研究會,2000年)。裘先生的意見是完全正確的,我本人誠心接受,並志於此以自戒。不過對於與此有關的有些問題我稍有保留,在此不妨提出來向裘先生請教。目前有讀竹書一時弄不明白的,便指某字為誤字,甚至斷言竹書的“鈔手文化水平太低”(《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49頁,這句話出自達慕斯會議,不知是哪一位先生的意見),且將竹書中的“錯別字”開闢為一個新的研究領域,說:“當時抄書的人不時寫錯別字。”(廖名春編:《新出楚簡與儒學思想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3頁)。竊意以爲“錯別字”是相對於今人的用字規範而言的,古人是否有關於“錯別字”的相關規範,我們並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怎麽能以今人理解的“錯別字”去匡正古人呢?考證竹書“錯別字”的大門一開,讀竹書已失卻敬心,是否妥當?竹書中確實存在書寫訛誤的問題,但數量極少,並不像某些學者估計的那樣。我們不妨將竹書比作先秦青銅器上的花紋,將《說文》建立的漢字體系比作漢代青銅器上的花紋,若有人依據漢代青銅器上的花紋評説先秦青銅器上的花紋畫得走了樣,雕塑得不美,顯然是不可以的。從這一意義上說,竹書中的書寫訛誤亦是有價值的,反映的是漢字發展進程中的實際狀況。以今人的識字水平來評説古人的“水平”,是不是不太合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