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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溪山汉简《阎氏五胜》校释 晏昌贵 (武汉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沅陵虎溪山汉简《阎氏五胜》是近年出土的重要数术文献,本文通过对该文献的全面校释,指出最后一支简《红图之论》不属于《阎氏五胜》,《阎氏五胜》在性质上属于阴阳家文献,与“五行”类的《日书》并不完全相同。 [关键词]:虎溪山;汉简;《阎氏五胜》;校释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虎溪山一号汉墓位于湖南省沅陵县城关镇西,地处沅水北岸,沅水和酉水的交汇处。1999年6~9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主持对其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有关成果的简报已于近期在《文物》上发表[i]。据报道,墓中共出土竹简1336枚(段),推测原有完整简约800枚,其内容可分为“黄簿”、“日书”和“美食方”三类。其中“日书”简共约1095枚(段),估计整简约500枚,为出土竹简的绝大部分。“日书”简与“美食方”简同出于北边厢,出土时散乱于靠近内椁立板处,压在倾塌的椁盖板之下。整简长27、宽0.8厘米,两道编绳,简端齐平,书写或工整或行草。墓中同时还出土玉印章一枚,阴文篆刻“吴阳”二字,考古工作者据此推测一号墓主人为吴阳,为第一代沅陵侯,高后元年(前187年)受封,死于文帝后元二年(前162年),这应是这批竹简的时代下限。《简报》又说:“《阎氏五胜》首简自题为《阎氏五胜》,末简为《阎氏五生》,是出土时惟一的十数枚保持原有编联顺序的简。”我们即据《简报》提供的图版照片,对《阎氏五胜》略作校释(释文用通行字),以供学者参考。 五胜:金胜木,木胜土,土胜水,水胜火,火胜金。 “五胜”为战国秦汉时常语,《汉书·律历志》:“战国扰乱,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颇推五胜”。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五胜,“五行相胜”。《黄帝内经素问》卷八《宝命全形论篇第二十五》:“能存八动之变,五胜更立”。王冰注:“五胜,谓五行之气相胜。”五行相胜亦作五行相克。睡简《日书》甲种83~87号简背叁:“金胜木,火胜金,水胜火,土胜水,木胜土。”[ii]五行之序略不同。本简前后相连二字,如木、土、水、火,均为重文符,这样安排大约是为了书写的简捷。唐·王焘《外台秘要方》卷三十九《五行相克》:“金、木、土、水、火”,明·朱橚《普济方》卷四百一十《五行相克》亦作:“金、木、土、水、火”,并与简文同。 衡平力钧则能相胜,衡不平力[不]钧则不能〈能〉相胜。 “衡平力钧”,《汉书·律历志》:“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圜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钧”通“均”,“衡平”与“力钧”相对成文,古书或作“力均衡平”,《三国志·魏书·刘放传附孙资传》注引《资别传》:“若诸侯典兵,力均衡平,宠齐爱等,则不相为服。”后文“衡不平力钧”当作“衡不平力不钧”,简文误脱一“不”字;“不能能”衍一“能”字。 水之数胜火,万石之积燔,一石水弗能胜;金之数胜木,一斧之力,不能辟一山之林;土之数胜水,一絫[之]壤,不能止一河之原(源);火之数胜金,一據之火,不能熛千钧之金;木之数胜土,[一]围[iii]之木,不能任万石之土。 “数”,犹“理也”,是讲五行之性。“燔”,本义为焚烧,此处用为名词。“积燔”古书少见,宋·王与之《周礼订义》(卷四十九)“凡沈辜侯禳衅积”条下云:“积则积燔、禋燎”。“絫”,《说文》:“絫,十黍之重也。”段注:“十黍为絫,而五权从此起。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匹钧为石。”隶变作“累”。据文例,“一絫”后当补一“之”字。“據”或可通“炬”,“據”为鱼部见母,“炬”为鱼部群母,双声可通假。《说文》:“苣,束苇烧也。”字俗作“炬”。王筠《句读》:“谓大烛也。”《史记·田单列传》:“牛尾炬火,光明炫耀”。《史记·龟策列传》:“烛之火灭,即记其处”。简文:“一據之火”即“一烛之火”。 是故十火难一水,十木难一金,十水难一土,十金难一火,十土难一木。 这是承上文而言,五行之理是金胜木、木胜土、土胜水、水胜火、火胜金,但在具体事实上,却不尽然,经过一番举证,最后得出结论:“十火难一水,十木难一金,十水难一土,十金难一火,十土难一木”。“难”,意为“相敌”或“相抗”。《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章:“与秦为难”,姚本注:“难,犹敌也。”《太玄·玄错》:“夷平易,而难颉颃”,“难”即“颉颃”。简文提到的五行之序约有三种:1、金木土水火,2、水金土火木,3、火木水金土。下文讲到“木水金火”之兴,四时则作春(木)、秋(金)、冬(水)、夏(火),或作春夏秋冬,可见简文五行并无一定之序。 以上为第一段,先讲五行相胜的一般原理,然后用事实说明“五行无常胜”,最后得出与五行相胜相对立的结论。类似的说法亦见于《孟子》及《论衡》,《孟子·告子章上》:“孟子曰:仁之胜不仁也,犹水胜火。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不熄则谓之水不胜火。”《论衡·譋時篇》:“五行相胜,物气钧适。如泰山失火,沃以一杯之水;河决千里,塞以一掊之土,能胜之乎?非失五行之道,小大多少不能相当也。天地之性,人物之力,少不胜多,小不厌大。使三军持木杖,匹夫持一刃,伸力角气,匹夫必死。金性胜木,然而木胜金负者,木多而金寡也。积金如山,燃一炭火以燔烁之,金必不销。非失五行之道,金多火少,少多小大不钧也。五尺童子与孟贲争,童子不胜。非童子怯,力少之故也。狼众食人,人众食狼。敌力角气,能以小胜大者希;争强量功,能以寡胜众者鲜。天道人物,不能以小胜大者,少不能服多。以一刃之金,一炭之火,厌除凶咎,却岁之殃,如何也?”[iv] 阎昭曰:举事能谨顺春秋冬夏之时,举木水金火之兴而周还之,万物皆兴,岁乃大育,年雠益佻,民不疾役,强国可以广地,弱国可以枊(抑)强敌。 阎昭其人其事不见于文献记载,简文篇题《阎氏五胜》当与此人有关,《汉书·艺文志》数术略“五行类”著录《猛子闾昭》二十五卷。《玉海》卷五《汉五行三十一家》云:“猛子闾昭,盖为五行之学者也。”简文阎昭或即闾昭。 “春秋冬夏”古称四时,分别对应五行中的木金水火,下文接着说“举木水金火之兴而周还之”,是讲顺时施政,不违时令。类似的思想及记载广泛见于我国古代“月令”类文献。 “周还之”,是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意思。“育”训“成”,《吕氏春秋·察贤》:“雪霜雨露时,则万物育矣。”高诱注:“育,成也。”“年”训五谷成熟,《说文·禾部》:“年,谷孰也。”《谷梁传·桓公三年》:“五谷皆熟为有年也。”“雠”训“售”,《史记·循吏列传》:“欲令农工士女安所雠其货乎”,司马贞《索隐》:“雠,音售。”《汉书·高帝纪上》:“酒雠数倍”,颜师注引如淳曰:“雠,亦售也。”“佻”通“糶”,“佻”为宵部透母,“糶”为药部透母,从“兆”得声字往往与从“翟”得声字互相通假,[v]《说文·出部》:“糶,出谷也。”《韩非子·内储说下》:“吏果窃黍种而糶之甚多”。 故常以良日支干相宜,而顺四时举事,其国日益。所谓顺四时者,用春甲乙,夏丙丁,秋庚辛,冬壬癸。常以困、罚日举事,其国日秏(耗)。所谓罚日者,干不胜其支者也。所谓困日者,春戊己,夏庚辛、壬癸,秋甲乙,冬丙丁。 这一段进一步用五行配四时的原理来说明顺时举事的好处和违背四时的灾害。其行文结构可分为二层:“故常以良日支干相宜,而顺四时举事,其国日益”,是说顺四时带来好的结果。“常以困、罚日举事,其国日耗”,是说违四时行事带来坏的影响。“其国日益”与“其国日耗”相对成文。中间又用两个“所谓”句,穿插解释其中的“顺四时”和“困、罚日”,其结构颇类似古书中“经”与“传”的关系。 按五行配数原理,春为木,位在东方,其日甲乙;夏为火,位在南方,其日丙丁;秋为金,位在西方,其日庚辛;冬为水,位在北方,其日壬癸;戊己为土,位在中央,分王四季,寄治丙丁。简文春季用甲乙,二者都属木;夏季用丙丁,二者都属火,以下类推,是为“顺四时”。春属木,用戊己,戊己属土,木胜土;秋属金,甲乙属木,金胜木;冬属水,丙丁属火,水胜火。唯夏用庚辛、壬癸,这是由于在五行配数原理中,戊己属季夏,又寄治于丙丁,所以有两组天干。但夏属火,庚辛为金,壬癸为水,火胜金,水胜火,亦为五行相胜。四时和干支五行组成的相胜相克的关系,在简文中称为“困日”。这与传世文献中的记载略有不同,《淮南子·天文训》:“子胜母曰困,……以困举事,破灭死亡。”《抱朴子·登涉》引《灵宝经》:“所谓伐日者,支干下克上之日也,若甲申、乙酉之日是也。甲者,木也;申者,金也;乙亦木也,酉亦金也,金克木故也。”古称天干为母,地支为子,《淮南子》“子胜母”实即支克干,是“困日”即“伐日”,何宁《淮南子集释》引京房《易积算传》:“八卦鬼为繫爻”,并说:“‘繫’当为‘擊’,即《淮南》之‘困’,《抱朴子》之‘伐’也。”[vi]《星历考原》卷四《月事凶神》“伐日”条:“《遁甲经》曰:伐日者,支克干辰也,其日忌攻讨、征伐、出军、掠地。王璋曰:伐日者,庚午、辛巳、丙子、戊寅、己卯、癸未、癸丑、甲申、乙酉、丁亥、壬辰、壬戌也。曹震圭曰:伐者,彼伐于我也。《六壬经》云:干为尊、为我,支为卑、为彼,是卑伐于尊,彼克于我,其义逆也,故忌之。”《协纪辨方书》卷五《义例三》“宝义制专伐日”条引《淮南子》、《遁甲经》及《历例》,其说略同于《考原》,有伐日无困日。是皆以《淮南子》之困日为后世之伐日。按:“伐”、“罚”并在月部并母,可以通假,简文所谓“干不胜其支”即后世选择书中“支克干辰”,简文“罚日”当即后世选择书中的“伐日”,简文“困日”明确说明是“春戊己,夏庚辛、壬癸,秋甲乙,冬丙丁”,与《淮南子》并不相同。 是故举事日加其喜数而福大矣,日加其忧数而祸大矣。祸福之来也,迟亟(疾)无常,故民莫之能察也。故残国亡家常好用困、罚日举事,故身死国亡,诸侯必加之矣。 “喜数”、“忧数”其意不明。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有两篇题为“禹须臾”,都是以日辰配合时辰占出行,后有“二喜”、“三喜”、“五喜”、“七喜”、“九喜”等,如简九七背壹“禹须臾:辛亥、辛巳、甲子、乙丑、乙未、壬申、壬寅、癸卯、庚戌、庚辰,莫(暮)市以行,有九喜。”类似文字亦见于香港藏简和马王堆汉墓帛书。学者虽都认为干支的安排与五行纳音有关,但对于其中的喜数与五行的关系却有不同的理解。[vii]简文中既有“喜数”,又有“忧数”,在全部照片和释文尚未公布的情况下,仅凭现有的材料还无法得出合理的结论。从竹简上下文看,“喜数”似乎是指“顺四时”,“忧数”则指“困、罚日”。“亟”通“疾”,原释文径写作“迟亟疾无常”,细察原照片,其中并无“疾”字,可知原释文在“疾”字上漏排圆括号。“加”训欺侮、凌驾。 释文后接“《红图之论》曰:上彻天文,下知地理,中知安国……”一段,编号为M1N:69-戊9,照片无(按:照片编号M1N:69-戊1~M1N:69-戊9,共九支简,按顺序第一支简应为篇题“阎氏五胜”,对照释文,第一支相当于照片的第二支简,释文第九简不见于照片)。从照片看,最后一支简(释文第八简)在“必加之矣”后尚有6字的空白,表明这是该篇的最后一支简,文意到此完结,“《红图之论》”一支简当属另篇,释文将它放在本篇之后,无论从文意还是从竹简书写形式看,都不恰当,今不具论。 以上校释既竟,以下对《阎氏五胜》的性质略作讨论。《简报》将《阎氏五胜》归入《日书》类,我们知道,传世文献中鲜见《日书》之名[viii],只是由于睡虎地秦简有自题为“日书”的简文,大家才将这一类出土文献命名为《日书》。但睡简《日书》主要是讲择日的吉凶应用,属于“术”的范畴,与讲“理”的阴阳家文献并不相同。[ix]《阎氏五胜》主要是讲“理”,颇涉治国之术,当属阴阳家的范畴,不应归入《日书》类。《简报》又称:“其有别于已出《日书》简的特点是为了证明其推演的正确而引入秦末汉初的一些历史事件。”据郭伟民先生在另文中所举,这些事件包括“陈胜反攻秦”、“楚将军项籍助赵”、“攻秦钜鹿下,章衔(邯)降项籍,以八月西略秦”、“陈豨以丙午诛军吏”等。[x]这种行文的确不见于已出《日书》,而更象是“历日”一类的东西。这就提醒我们注意,这批整简约500枚的所谓《日书》,可能大部分并不属于《日书》。 [i]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ii]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223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iii]
“围”字从刘乐贤先生释,见《虎溪山汉简〈阎氏五胜〉及相关问题》,稿本。 [iv]
“泰”原作“秦”,“销”原作“消”,均据黄晖《论衡校释》改,参看《论衡校释》987页、988页,中华书局1990年。 [v] 《古字通假会典》805~806页。 [vi]
何宁《淮南子集释》277页,中华书局,1998年。 [vii]
参看饶宗颐《秦简中的五行说与纳音说》,《古文字研究》第14辑;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162~171页,文津出版社,1994年;陈松长《帛书〈阴阳五行〉与秦简〈日书〉》,《简帛研究》第2辑。饶宗颐以为喜数与五行生成数有关,刘乐贤则以为“还不能有圆满的解释”。 [viii]
《通志·艺文略二》礼类第二“续月令”收《日书》三卷,谭融作。其书已佚。这似是传世文献中唯一以《日书》命名的著作,《通志》将它归入“月令”类,与出土文献所见《日书》还有区别。 [ix]
参看刘乐贤《简帛数术文献探论》9~12、27、42~43、50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x]
郭伟民《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记》,《文物天地》199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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