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店简《六德》篇的缀补编连和命名问题

 

 

  要:论文对郭店简《六德》篇的编序、残简的缀补和篇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各家研究的基础上,对郭店简《六德》篇残简的缺文作了全面的缀补,重新编连了《六德》篇的简次,据此将《六德》篇的篇名改题为《求人道》。

关键词:郭店简  六德  缀补  编连  篇名

   

郭店简《六德》篇是一篇重要的儒学著作,但其在简文的编序和残简的缀补上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严重影响到对其思想的深入研究。本文拟在《郭店楚墓竹简》[1]一书和李零[2]、周凤五、林素清[3]、陈伟[4]诸贤工作的基础上,对郭店简《六德》篇简文的编序和残简的缀补以及篇名等问题做一探讨。不当或冒失之处,敬请同仁不吝指正。

 

对郭店简《六德》篇的整理,《郭店楚墓竹简》一书做了很好的工作。学人们关於《六德》篇编序的讨论,一般都是在《郭店楚墓竹简》释文[5]的框架内进行的,而且意见基本集中在上半部分。

《六德》篇开篇的竹简,原释文没有找出来,只好用省略号表示阙如。对此,学人们提出了种种方案。笔者曾提出:

 

简文通篇论夫妇、父子、君臣相互间的关及其道德,其逻辑性非常强。从其内在理路来看,简文的拼接可能有点问题。应将第1至第6简调至第10简[6]

 

李零认为:

 

    开头的部分可能只有一章,是由(1)-(6)和(8)构成,主要是讲“六位”、“六职”、“六德”之目,以及选贤任能之事,但(2)-(6)应在前,(1)和(8)应在[7]

 

李零说的(1)指原释文的第一拼联组,即简15;(2)指原释文的第二拼联组,即简6;(2-6)指原释文的第二至第六拼联组,即简6至简12;简(8)指原释文的第八拼联组,即简4748。这样,就将简6至简12置於篇首。周凤五、林素清伉俪以简689104715为第一节[8]。陈伟则对《六德》篇动了大手术,他将《六德》篇的简1至简5调到了《性自命出》篇的所谓“下篇”即简3767之前,又将《成之闻之》篇的简31至简33调到《六德》篇篇首,以接《六德》篇的简6、简47、简7至简10[9]

这几种方案中,应该说以简6为篇首的方案是正确的。简1至简5不可能为篇首,因为简1主要是回答“何谓六德”的问题。而所谓“六德”,从简10“六职既分,以裕六德”[10]说可知,是从“六职”推出的;而所谓“六职”,从简8、简9可知,又是从“六位”推出的。所以,从简文的内在理路看,“六职”应在“六德”前,而“六位”又应在“六职”前。廖名春、李零、周凤五、林素清等之所以不将简1至简5作为篇首,正是看到了这点。

同时,7也不可能成为篇首。简7为残简,“由其道,虽尧求之弗得也。生民”前残损了10来字。裘案:“由”上原当有“不”字,已残去[11]李零则在“由”字前补出“苟不”2字,从语气上看,大致可从。至少“不”字是不可缺少的。“[不]由其道,虽尧求之弗得也”,这是一个反命题。一般来说,一篇文章应以正命题而不应以反命题开头。而简7残损的部分字数又不够引出正命题。所以,简7前至少还应有一简。

以《成之闻之》篇的简31至简33为篇首也不可信。从形制上看,《六德》篇与《成之闻之》篇表面上无異,实质还是有差别的。比如《成之闻之》篇的字体较粗,而《六德》篇的字体较细,对比非常明显。而且《成之闻之》的3133号简“也”字、“之”的写法与《成之闻之》其它各简是相同的,与《六德》篇“也”字、“之”的写法却相当不同。如《成之闻之》简33的“也”字作“”,其下面一笔几成直角,与《成之闻之》其它各简相同;而《六德》篇各简“也”字皆写作“”,其下面一笔为一短撇,成弧形。《成之闻之》简31、33的3个“之”字都写作“”形,《成之闻之》其它各简多同;而《六德》篇“之”字却多写作“”形,其区别是明显的[12]。从内容上看,《成之闻之》篇简31的“天(徵)大常”[13]与简38的“顺天常”、简39的“(敦)大常”[14],前後相承,是不能分开的。

6“君子如欲求人道”以後尽管有残损,但从其语气可以推知,其必定是一个正命题;其“人道”,与简8至简10的“六位”、“六职”、“六德”有著逻辑联繫。所谓“君子如欲求”与简7的“虽尧求之弗得也”也相互呼应。“尧”是“君子”之极致,[不]由其道”,哪怕是作为“君子”之极的“尧”,也不能“得”,可见正命题的重要。所以,以简6作篇首,既满足了以正命题开篇的需要,又可呼应简7至简10,确实是优选。

 

接简6者有三种方案。一是如原释文和李零,以简7接;二是如周凤五、林素清伉俪,以简8接;三是如陈伟,以简47接。笔者认为,在这三种方案中,陈伟以简47接最佳。

以简7接简6,从“君子如欲求人道”到“[不]由其道,虽尧求之弗得也”的简文字数太少,难以衔接。以简8接,不但“六位”的内容展示不出来,正命题更没有容身之地。而简47接,不但化解了这些难题,更妙的是是语气上直接衔接起来了。陈伟说:

 

    六47原为一个群组的首简,其下接六48,读作“……人民少者,以修其身。为道者必由此。亲戚远近,唯其人所在。”六47判读恐误,应改从今读。“人民”之前残缺文字大概是“大者以治”。用以“治人民”、“修其身”者,应当是成31至成33所说的天常人伦。又文说“为道者必由”。六07“由”字之前,显然残一“不”或“弗”字。此句大致是接著六47“为道者必由……”而言的。从这两方面推测,六47恐应放在六06与六07之间[15]

 

陈伟认为简7[不] 由其道”是“接著”简47“‘为道者必由……’而言的”,是非常正确的。应该说,简47“为道者必由”云云是正说,而[不] 由其道,虽尧求之弗得也”是反说,以简7接简47是理所必然。陈伟补出了简47“人民”之前的残缺文字“大者以治”,並作了新的断句,这是一个很大的贡献。“大者,以治人民;小者,以修其身”的是什麽呢?当是《六德》开篇提出的正命题,由简9至简10的“既有夫六位也,以任此[六职]也。六职既分,以裕六德”说,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有六位,任六职,裕六德”。这样,将缺文补出,简6和简47的简文就当是:“君子如欲求人道,[必有六位,以任六职,以裕六德。有六位,任六职,裕六德,大者,以治]人民;小者,以修其身。为道者必由”[16]。这里的“君子如欲求人道,必有六位,以任六职,以裕六德”是《六德》篇的论点,“夫有六位,任六职,裕六德,大者,以治人民;小者,以修其身”,是对论点正面阐述。其间的逻辑联繫是非常密切的。

懂得这一点,下接简7的缺文也可补出了。既然简47以“为道者必由”结尾,那麽紧接的简7的第一字必然是“之”字。从缺文的字数看,在“之”字和“[不]由其道,虽尧求之弗得也”中还当有8字左右。据简47“[大者,以治]人民;小者,以修其身”和下文“虽尧求之弗得也”,可以补“治民修身,求之可得也”9字。这样,联繫上文,就是“为道者必由之,[治民修身,求之可得也]”,这是对开篇提出的论点“君子如欲求人道,必有六位,以任六职,以裕六德”的进一步阐述。下文“[不]由其道,虽尧求之弗得也”接著从反面进行阐述。所以,简6、47、7之间是一气贯通,不可分割的。

李零将简8的缺文补为“斯必有夫妇、父子、君臣,此”[17],可以信从。简47、48说:“生民斯必有夫妇、父子、君臣。君子明乎此六者,然後可以断憸。”[18]简9说:“有使人者,有事人 [者;有]教者,有学者:此六职也。”从简47、48可补出“斯必有夫妇、父子、君臣”,从简9可补出“此”字,殆无疑义。

 



[1]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

[2]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郭店楚简”专号),455-542三联书店,1999年8月。

[3] 周凤五、林素清:《郭店竹简编序复原研究》,《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1999年10月。

[4] 陈伟:《关於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简称《调整》),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

[5] 《郭店楚墓竹简》释文下简称“原释文”。

[6] 廖名春:《郭店楚简儒家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79-80页。

[7]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516页。

[8] 周凤五、林素清:《郭店竹简编序复原研究》,《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57-58页。

[9] 陈伟:《关於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简称《调整》),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67页。

[10] “裕”的释读,从冯胜君说,见氏著《读〈郭店楚墓竹简〉札记(四则)》,《古文字研究》第22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7月。

[11]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189页注〔六〕。

[12] 详见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33-41页、19-27页,台北:艺文印书馆,1999年1月。

[13] ”字一般释作“降”,今从李学勤说,见氏著《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25页。

[14] 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简文“”下部从“”声,其“隹”旁借“月”旁竖笔,此字当读为“敦”。《释诂》:“敦,勉也。”

[15] 陈伟:《关於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68页。

[16] 拙作《郭店楚简〈六德〉篇校释》将简67之间的缺文补为“必有六位,以任六职,以裕六德。夫六位、六职、六德,大者,以治”,主要是囿於字数。见《清华简帛研究》第168页。

[17]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517页。

[18] “断”原释文作“”,拙作《郭店楚简〈六德〉篇校释》读作“断”,见《清华简帛研究》第177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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