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朝请”与竹简《文子》

                    ——兼答李厚诚先生

张丰乾

笔者前此撰文,认为竹简《文子》中有“朝请”一词,可以作为判断其撰作年代的依据,因为它是一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礼法制度,涉及君臣关系这样一个古代社会的核心问题。现根据有关材料和一些学者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说明,也希望大方之家不吝教正。

“朝请” 确为汉律

《史记集解》引孟康之言曰:“律,春曰朝,秋曰请,如古诸侯朝聘也。” 《说文解字》:“请,谒也。”段玉裁注:“周礼,春朝秋觐,汉改为春朝秋请”。《左传》隐公四年中的一段文字可以说明先秦时期“觐”与“请”的典型区别: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

文中的“觐”为“朝觐”,而“请”为“请求”。唐代人明确说“朝请”为汉律(制)。柳宗元《邠宁进奏院记》:“其在汉制,则皆互阝以奉朝请。唐兴因之,则皆院以备进奏,政以之成,礼于是具,由旧章也。”(《柳宗元集》卷二十六)《通典·职官》:“奉朝请无员,本不为官,汉东京罢省三公、外戚、皇室、诸侯多奉朝请。奉朝请者,奉朝会请召而已。晋武帝亦以皇室、外戚为三都尉而奉朝请焉。”孟康为三国时人,汉代末年依然有“朝请” 的制度:“操出,顾左右,汗流浃背,自后不敢复朝请。”(《后汉书·卷十下·皇后纪第十下》)朝请的制度至少在明代还在延续,李文忠之子李景隆受弹劾,被“诏削勋号,绝朝请”(《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晋书·刑法志》:“赵禹《朝律》六篇”,为汉律六十篇的一部分。“律”是秦汉的根本大法,赵禹《朝律》六篇之中肯定对“朝请”有详细的规定。孟康所说的“律”相对于“故朝聘”而言,也应当是指秦汉以来的“律”。笔者已经说明,秦始皇时代已有朝请制度,汉代则继承下来,加以完善和强化:

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所变改。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孝景时,御史大夫晁错明于世务刑名,数干谏孝景曰:“诸侯藩辅,臣子一例,古今之制也。今大国专治异政,不禀京师,恐不可传后。”孝景用其计,而六国畔逆。

——《史记·礼书》

赵禹的《朝律》虽然没有直接流传于世,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料,大致知道一些内容。

“朝请”需要凭证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太后除窦婴门籍,不得入朝请”。《汉书·成帝纪》建始三年七月,“虒上小女陈持弓闻大水至,走入横城门,阑入尚方掖门”。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无符籍妄入宫曰阑。” “门籍”或“符籍”就是进入皇宫的证件。《汉书·元帝纪》:“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 颜师古注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没有门籍,擅自入宫时要受到严厉惩处的。1窦婴被除门籍,直接的后果就是“不得入朝请”,可见朝请是需要门籍的。

汉代诸侯如果被赐予几仗,则意味着不能够朝请或者没有必要再来朝请。

“吴王诈病不朝,就赐几杖。”(《史记·文帝本纪》)于是天子乃赦吴使者归之,而赐吴王几杖,老,不朝。”(《史记·吴王濞列传》)“今吴王前有太子之蜔,诈称病不朝,于古法当诛,文帝弗忍,因赐几杖。”(《史记·晁错列传》)“元朔三年,上赐淮南王几杖,不朝。”(《史记·武帝本纪》)“二年冬,赐淮南王、菑川王几杖,毋朝。”(《汉书·武帝纪》,时间与《史记》稍异)可见,几杖的象征意义也是双重的,或表示 爱护,或表示不满或拒绝。《礼记·月令》:“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礼记·曲礼下》:“龟策、几杖、席盖、重素、袗絺绤,不入公门。”吴王濞等诸侯甚至大臣以“不朝”表达自己的不满或不服,皇帝则以赐几杖作为回应。再发展下去,就是更加尖锐的矛盾。

皇后嫔妃也参与“朝请”。
   
窦婴被窦太后“除门籍,不得朝请”,说明“太后” 也是朝请的对象。同时,皇后、嫔妃、公主等也有朝请的义务。《汉书·外戚传下》记载赵飞燕被指责“朝请希阔”,进而被贬为庶人,不久自杀。《后汉书·皇后纪》:“朔望诸姬主朝请,望见后袍衣疏粗”。可见,汉代的朝请也是包括了后宫的。

“朝请”的内容是拜谒皇室,实质是强化皇权。

《史记·陆贾列传》:“陆生往请,直入坐”,《集解》引《汉书音义》曰:“请,若问起居。”朝请至少也包括了问候日常起居的内容,只不过它的对象是皇室成员。是否有朝请的资格,意味着与皇室关系的远近,而是否朝请,则表达了诸侯或大臣,包括少数民族的首领,对天子的态度。《史记》、《汉书》中出现“朝请”的地方,都围绕着是否被皇室认可或认可皇室的问题,更可见“朝请”制度的重要。从以上几点来看,“朝请”实际上是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无论是皇室,还是大臣和诸侯及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对“朝请”的态度都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朝请的要求也要比会盟式的“朝聘”严格一些、具体一些,“朝请希阔”甚至成为严重的罪名。

《汉书·外戚传下》:“皇后自知罪恶深大,朝请希阔”,师古曰:请,谒也。阔犹阙也。李厚诚先生认为:“颜师古注《汉书》,训‘朝请’为春朝秋请之义较多,惟此不同,当系特别指明,不误。”“此处的‘朝请’,有具体的时间,非春朝秋请。”笔者以为,所谓的“不同”,完全是角度的差异,“春曰朝,秋曰请者”,是从时间的角度;“请,谒也”, 则是从内涵的角度。即使是“皇后自知罪恶深大,朝请希阔”有另外的时间,只能说明的时间不拘于秋季,而不能认为的意义有二。实际上,李厚诚先生所提到的“具体时间”是难以确定的,《汉书·外戚传下》的原文如下:

哀帝崩,王莽白太后诏有司曰:前皇太后与昭仪俱侍帷幄,姊弟专宠锢寝,执贼乱之谋,残灭继嗣以危宗庙,悖天犯祖,无为天下母之义。贬皇太后为孝成皇后,徙居北宫。后月余,复下诏曰:皇后自知罪恶深大,朝请希阔,失妇道,无共养之礼,而有狼虎之毒,宗室所怨,海内之仇也,而尚在小君之位,诚非皇天之心。夫小不忍乱大谋,恩之所不能已者义之所割也。今废皇后为庶人,就其园。是日自杀。立十六年而诛。

王莽所拟的诏书中也是笼统地指责赵飞燕“朝请希阔”,并未说明赵飞燕的“朝请”从什么时候开始“希阔”起来,至于赵飞燕原本朝请的具体时间更加无法得知了。显而易见,颜师古的注和孟康的注,只是角度的不同,并非“朝请”的内涵有什么间隔。

“朝请”出现的时间就是竹简《文子》的撰作上限,李厚诚先生也认为:“《汉书·外戚传下》‘朝请’用的当是本义,可能由于秦针对周制,应五德之说,改‘朝觐’为‘朝请’,遂变为制度之专名。不过,笔者目前所见的资料,尚不能证明先秦有‘朝请’一词,用其本义。”这个论述和笔者的看法是一致的。

但是李厚诚先生又认为:“即使竹简《文子》中的‘朝请’确为汉人语,但凭此一词认定竹简《文子》作于秦汉之后,只能说明其下限,不能作为判断《文子》成书上限的根据。”似乎自相矛盾。

笔者认为,词义的训诂和制度的演变应该是一致的。“朝请”一词之所以成为依据,乃是因为它是一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礼法制度,集中体现了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天子和诸侯、重臣、少数民族首领以及后宫嫔妃之间的关系,是维护中央集权和调整整个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重要制度。而“汉语史”的角度倒在其次。

    李厚诚先生还认为,今本《文子》对应的中“朝廷”不是后人的改窜,而应当看作传闻异辞”:

此处“朝廷”当指代臣子。《诗·东方未明·序》“朝廷兴居无节”,疏:“朝廷,是君臣之辞,此则非斥言其君也。”朝廷为君臣之总名,具体使用时,可能取其偏义,这种现象在古汉语中较为常见,《诗·东方未明·序》已经是这样,今本《文子》很可能就是以“朝廷”代指臣子、诸侯。

首先要辨明的一点是,“传闻异辞”可能就是来自“改窜”,二者并不一定构成对立关系。至于“朝廷”偏指“臣子、诸侯”,则是没有根据的。相反,“朝廷”常常代指中央政府而偏指天子,如《荀子·臣道》:“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后汉书·王允传》:“朝廷幼少,恃我而已,临难苟免,吾不忍也。”注:“朝廷,谓天子也。” 《诗经·东方未明》毛序所言:“朝廷兴居无节”正是代指中央政府的“办公”没有规律,也可以理解为天子的起居无常,导致臣下的手忙脚乱,《东方未明》原诗就是要表达这种不满,只不过比较委婉而已。而今本《文子》中的“朝廷不恭”,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讲不通的。由此更可以证明今本《文子》的改窜,也可以证明今本《文子》晚出于竹简本。



1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