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目录

 

郭店老子偶札

李若晖

 

其事好长

郭店《老子》甲78:“是谓果而不强,其事好。长古之善为士者……”整理者原注:“‘ 其事好’下当脱一‘还’字。”①李零先生认为:“应于‘长’下断句 。尹湾汉简《博局占》六博术语‘长’,《西京杂记》作‘玄’,‘玄’是深远之义。疑王 弼本‘还’,或可读为‘远’。”②丁原植先生则谓:“简文‘其事好 ’,在‘是谓果而不强’句后,语意不清。简文的下一字为‘长’,原释文将其与下章连读 作‘长古之善为士者’。但帛书乙本与今通行各本,均无‘长’字。似乎简文‘好’字之后 ,当紧接着‘长’,而作‘其事好长’。‘长’有‘滋长’之义。《诗·小雅·巧言》:‘ 君子屡盟,简(引者按:丁书误衍一“简”字)乱用是长。’可是,简文在‘好’与‘长’ 之间有一‘■’符号。此一符号不论是用来分章或是断句,都像是将‘好’与‘长’分开。 因此,或许正如原注所言:‘好’下脱‘还’字。裘先生认为此一‘类似句读的符号,也许 是校读者所加,表示此处抄脱一字。’(《郭店楚墓竹简》页119,注释七)但由于简文中 此类符号的使用不严谨,也有可能是简文误记了‘■’符号。”③

若晖按:裘锡圭先生早已指出:“郭店简抄手的水平不高,简中错字较多。” ④因此这一句很可能是“■”符号标错了地方。另,“长”也可读为“偿”,《诗· 郑风·丰》:“俟我乎堂兮。”郑《笺》:“堂当为枨。”《论语·公冶长》载孔子弟子申 枨,《史记·仲尼弟子列传》、《隶续》卷一《汉王叔碑》作“申棠”,可证“长”、“尚 ”二声系可以通借。二系上古音同属阳部,“长”为定母,“尚”为禅母,定禅准旁纽。“ 偿”与今本的“还”同义。

天下之物生于有生于无

37:“天下之勿(物)生于又(有)生于亡(无)。”原注:“简文此句句首脱‘有’字 ,即上句句末‘又’字脱重文号,可据帛书乙本补。”⑤丁原植先生则 有不同看法:“按照简文的释文,它所要表达的思想是:‘天下之物生于有,同时天下之物 也生于无。’帛书乙本与今通行各本,它们均在说明:‘天下之物生于以“有”指涉的基础 ,而“有”却生于以“无”所指涉的根源。’在简文中,‘有’与‘无’,二者是相生的, 但在帛书与今通行各本中,二者并不是相生,而是‘有’生于‘无’。”⑥  若晖按:依丁先生所说,“生于无”的主语也应是“天下之物”,但在《老子》 思想中, “天下之物”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合理性⑦,它们是有待扬弃的外在于道 之物,因而此句的焦点便决不应是“天下之物”。《老子》此处并不关心“天下之物”何从 生,而在于存在者如何是“有”。他所追寻的是最为本源性的存在,以至于其本身已不成之 为物的存在,即“无”。“天下之物”只不过是追寻本源的经验起点,自身并不成为哲学话 题。而只有抛弃万物,超越存在的限阈,达到道自身,存在者的本源才能得到显现——“有 生于无”:这就是《老子》哲学的基点。只有当本源超出存在者之域,才能使“有”生成。 也唯其如此,这一本源才是无法以物质形式来表现的——“道可道,非常道”。此外,先秦 典籍也对此多有论列,时贤已加引述,兹不赘述⑧。

但此句也可能并非如原注所说,系“又”字脱写重文号——虽然这也是一种可能。在对先秦 文献“以一字作两读”的非严格普遍性的论证中,我们将得到“有”自身一字作两读,而无 须重文符号的可能性。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四“《说文》连上篆字为句”条:“许君 因文释义,或当叠正文者,即承上篆连读。”如“昧,爽,旦明也。”“参,商,星也。” “皆承篆文为句。……古人著书,简而有法,好学深思之士,当寻其义例所在,不可轻下雌 黄。”⑨竹汀之意,乃谓《说文》的篆文字头有时应该重读,其前一仍 为字头,后一则系释语的首字。清季德清俞樾作《古书疑义举例》,卷一即有“以一字作两 读例”:“古书遇重字,多省不书,但于本字下作二画识之,亦或并不作二画,但就本字重 读之者。”如《周礼·考工记·礔人》:“礔注则利准,利准则久,和则安”,故书“利准 ”作“利水”而不重,“先郑特就此二字重读之,故后郑可以不从也。”B10 民国间陈玉澍《尔雅释例》也有这样的例子,他举《释虫》“礕蛴螬”的“蛴” 等为例B11,徐仁甫先生《广古书疑义举例》卷六对此也表示赞同 B12。近年朱承平先生著《〈论语·八佾〉一字重读二题》 B13、《俞樾“以一字作两读例”补证》B14二文,举 《礼记·祭统》“宗妇执盎从夫人礖水”之“夫人”、《左传·襄公二年》:“非异人任寡 人也”之“任”等为例,认为:“先秦文献中有些文句历来句读歧异,必须要用俞氏的‘以 一字作两读’加以解释才能说得通。”B15于省吾先生1949年发表《 重文例》一文,则认为:“俞说殊误。如当重读,必有重文之二画,如无重文之二画,自无 重读之理也。”B16但古文字中也有不少直接以一字做两读的例子, 于说未允。古文字重读的例子,是严一萍先生首先发现的。如《摭续》113中的“匕壬癸” ,当读为“匕壬、匕癸”,“匕”字重读B17。大陆学者对此也多有 论述B18。正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商代甲骨文、金文里重文符使用 得很少,这可能主要是由于文辞简单重文出现的机会较少的缘故。不过,甲骨文里除了使用 重文号以外,实际上还存在另一种比较原始的省略重文的方法,那就是不加任何记号直接将 重文省去。也就是说,直接让一个字顶同样的两个字用。”B19

再进一步来看,“=”符作为语词符号,有重文、合文、连文三用B20 。其中连文符在大多数场合都未见使用,合文符也是可用可不用。如郭店简“君子”一词 多合书,且加“=”符为识,见于《成之闻之》31316193437,《性自命出》20 65,《六德》3842等处。但《忠信之道》3则虽合书却无“=”符。古文字类此者甚夥,不 一一列举。这样的话,我们可以把“=”符视为具有单个超记号的系统,如军人着军装可作 为明显标志,但不能反过来说不穿制服的就不是军人。“=”符不是具有“零记号”载体的 系统,在该系统中,其记号在与不在,均有意义。如机器运转时指示灯亮表示运转正常,如 果突然熄灭就意味着出了问题B21。由此看来,“=”符作为具有单 个超记号的系统,在它作为重文符时也应是等效的。

综上所述,“生于有”上当有“有”字,只不过这无须用脱漏重文号来解释,而只要将上句 末的“有”字重读即可。

人之所畏亦不可不畏人

45:“人之所畏,亦不可不畏。人宠辱若缨(惊)……”现今所见各种《老子》版本中 ,只有马王堆帛书乙本“亦不可不畏”下有“人”字。简本释文由于“亦不可不畏”下有个 断句符号,因此以“人”字属下读。

在帛书乙本出土之后,有学者以“其他诸本皆无‘人’字”为由,断定“‘人’实为衍字” 。这是以“其他诸本”为标准来判断帛本文字的正误。然而这一标准是否能成其为标准?古 代抄本之所以有其独特的价值,正在于它与传世本的歧异之处,而决非相同点。在判断文字 正误时,我们应当保持宁静,让文本自身说话,倾听思想的言说。“我”在场是为了使思想 在倾听中聚集,而决不应“六经注我”。因而对标准的探寻将使之在思想的倾听中挣脱感性 外物的束缚,上升为理性。这一过程首先表现为否定性,即解放——解放文本,也解放自我 。正是在这一否定中,理性的可能性将成为可能,标准也将在实践中建立自身为善。

对于帛书乙本,刘殿爵先生认为:“今本的意思是:别人所畏惧的——就是人君——亦应该 更畏惧怕他的人。两者意义很不相同,前者是一般的道理,后者是对于君人者所说有关治术 的道理。”B22张舜徽先生也说:“各本作‘人之所畏,不可不畏’ 。语意不明,显有缺夺,今据帛书乙本补正。此言人君为众人之所畏,人君亦不可不畏众人 也。”B23古棣、周英二先生则表示了不同意见:“按照古汉语语法 ,‘人之所畏’,不能解作人君(为人所畏惧的),只能解作‘人们所畏惧的事情’,如果 是刘先生所说的那种意思,按照古汉语语法,老子该写成:‘为人之所畏者,亦不可不畏人 。’由此看来,帛书的后一个‘人’字为衍文无疑。”B24 如依照古、周二先生的意思,“所”字结构不能指人,而只能指物;只有“为N之所V者”式 方可指人。但在这两种结构中,“所”字结构中的“所”字,一般认为是结构助词,加于动 词或动词性短语前,构成名词性短语。“为N之所V者”式则可分析为“为N之所V”式和结构 助词“者”。“为N之所V”式有两种语法意义,一如《墨子·天志》上篇:“然则率天下之 百姓以从事于义,则我乃为天之所欲也。我为天之所欲,天亦为我所欲。”这里的“为天之 所欲”是指称性的,“之”字仅为名词性偏正结构的标志。另一则如《楚辞》贾谊《惜誓》 :“神农失水而陆居兮,为蝼蚁之所裁。”又同篇:“悲仁人之尽节兮,反为小人之所贼。 ”这里的“为N之所V”式是陈述性的“为NV”式的加强式,“之”是为了加强被动意味而 插入的B25。由《管子·枢言篇》的“有制人者,有为人之所制者” ,可知“为N之所V者”式中的“为N之所V”式无疑是后者。在这里,“所”一般只与受事有 关,并且其概念内涵有陈述性。吴金华先生认为,“为N之所V”式是在“为……所……”式 与“为……之……”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26。其中“‘之所 ’与 ‘所’大致相当”,可以互相替换B27。而“为N之所V”式起源于战 国末期B28,战国中期的郭店简已否定了《老子》晚出说 B29,因而在《老子》中决不可能出现“为NV”式,更不可能出现“为N之所 V者”式这样极其复杂的句式。那么,在此之前的文献中究竟用什么句式呢?正是“所”字 结构。“所”字结构可以指人,从先秦到现代,屡见不鲜。举几个先秦的例子。《诗·小雅 ·小宛》:“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这是指生身父母B30。《礼 记·中庸》:“敬其所尊,爱其所亲。”这是说的尊老爱幼。《庄子·人间世》:“内直者 与天为徒。与天为徒者,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这是指的帝王与自己。由此可见刘 殿爵先生所说不误。明乎此,吴福相先生所主张的“下‘人’字,疑‘也’字之误” B31,也就可以不必置辩了。

(作者为武汉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硕士生)

 

  释:

①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114页注[一七],文 物出版社,1998年。

②李零:《读郭店楚简老子》,《郭店老子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15页,达慕思, 1998年。

③丁原植:《郭店竹简〈老子〉释析与研究》,4546页,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1 998年。

④参见邢文、李缙云:《郭店〈老子〉国际研讨会综述》,《文物》,1998年第9

⑤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117页。

⑥丁原植:《郭店竹简〈老子〉释析与研究》,213214页。

⑦马克斯·韦伯将社会行为区分为目的合乎理性的和价值合乎理性的。见氏所著《 经济与社会》,上册,56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老子》中的“天下之物”,显 然属于前者而非后者。

⑧参见:[日]池田知久:《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笔记》,《郭店老子 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49页;丁原植:《郭店竹简〈老子〉释析与研究》,218219页。

⑨[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6364页,上海书店,1983年。

B10[清]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古书疑义举例五种》,1920页,中华 书局,1956年。

B11陈玉澍:《尔雅释例》南京师范高等学校,1921年。

B12徐仁甫:《广古书疑义举例》,112113页,中华书局,1990年。

B13朱承平:《〈论语·八佾〉一字重读二题》,载《中国语文通讯》,1997 45期。

B14B15朱承平:《俞樾“以一字作两读例”补证》,载《中国语文通讯》 1999年第49期。

B16于省吾:《重文例》,载《燕京学报》,第37期,194912月。

B17严一萍:《甲骨学》,下册,932页,艺文印书馆,1978年。

B18参见裘锡圭:《甲骨文中重文和合文重复偏旁的省略》,载《古文字论集》 ,中华书局,1992年,141页;裘锡圭:《再谈甲骨文重文的省略》,《古文字论集》,148 页;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释》,69页,中华书局,1985年。

B19裘锡圭:《甲骨文中重文和合文重复偏旁的省略》,载《古文字论集》,14 1页。

B20参见林素清:《论先秦文字中的“=”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 所集刊》,第56本,第4分册,198512月。

B21参见李幼蒸:《理论符号学导论》,5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B22刘殿爵:《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初探》,载《明报月刊》,19829月。

B23张舜徽:《老子疏证》,载《周秦道论发微》,179页,中华书局,1982

B24古棣、周英:《老子校诂》,载《老子通》,上部,380页,吉林人民出版 社,1991年。

B25唐钰明、周锡礗:《论先秦汉语被动式的发展》,载《中国语文》,1985 年第4期。

B26吴金华:《南北朝以前的“为……之所”式》,载《中国语文通讯》,1985 年第4期。

B27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678679页,语文出版社,19 92年。

B28姚振武:《“为”字的性质与“为”字式》,载《第二届国际古汉语语法研 讨会论文选编》,语文出版社,1998年。

B29参见徐洪兴:《疑古与信古》,载《复旦学报》,1999年第1期。

B30参见王海:《“所生”指儿子?指母亲?》,载《普通话》丛刊,第4 4748页,香港建义利有限公司。

B31吴福相:《帛书本老子校释》,201页,中国文化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硕 士论文,19796月。

 

(原载: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  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