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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老子》札记
刘
国
胜 郭店楚墓《老子》竹简甲组三、三一号简上有段文字,《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如下: 夫天多期(忌)韦(讳),而民尔(弥)畔(叛)。民多利器,而邦 慈(滋)昏。人多智(知),而?(奇)勿(物)慈(滋)?(起)。法勿(物)慈(滋)章 (彰),?(盗)恻(贼)多又(有)。① 马王堆汉墓《老子》帛书甲、乙本亦都记有相似的一段文字: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而邦家兹(滋)昏。人多 知(智),而何(奇)物兹( 滋)〔起。法物滋章,而〕盗贼〔多有〕。 ② (甲本)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而国家滋〕昏。〔人多智,而奇物滋起。法〕 物兹(滋)章,而盗贼〔多有〕。③ (乙本) 今所见《老子》通行本亦载有类似的内容: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④ (王弼本)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民多知慧,而邪事滋起。法令滋章, 盗贼多有。⑤ (傅奕本) 各本《老子》的以上内容在文字上相互间略有差异,但总体出入不大。在这里,我们将着重 讨论简本中“而邦滋昏”以下句。《郭店楚墓竹简》的释文基本正确,唯“人多”下一字我 们以为应就读为“智”,“物滋起”上一字应隶作“礏”。这段话按往常一般视作两句读, 即“人多智,而礏物滋起。”一句;“法物滋彰,盗贼多有。”一句。这样一来,句式就成 了两个复句,在文意理解上就自然将“礏物滋起”看作是“人多智”的结果,而将“盗贼多 有”看作是“法物滋彰”的结果。这种理解是否符合老子原意?简本《老子》的问世,促使 我们有必要作重新的思考。 我们知道,在今所见诸本《老子》中,另一处直接谈论有关“盗贼”问题的语句就是:“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在老子看来,盗贼滋盛的根源是存在“巧”、“利”。关于“巧”、 “利”的含义,一般是把“巧”理解成“巧诈”,把“利”理解成“货利”。如河上公注云 :“绝巧者,诈伪乱真也。弃利者,塞贪路闭权门也。”⑥我们以为简 本《老子》此处“巧”、“利”二字表达的词义是紧密相关的。正如简文“绝智弃辩”的“ 智”与“辩”、“绝伪弃虑”的“伪”与“虑”⑦,虽用字有别,词义 则彼此互见,可谓词异谊同。“利”有“机巧”、“灵利”之义。《荀子·王制》“辩功苦 ,尚完利”,杨注:“利,谓便于用,若车之利转之类。”郭店《性自命出》四五、四六 号简有文云:“人之巧言利辞者,不有夫诎诎之心则流。”⑧这里的“巧”和“利”是一个意思,两词词义没有多少差别。不过,简本《老子》此处的“巧”、 “利”与“智”、“辩”、“伪”、“虑”一并是意含负面的价值取向,在简本《老子》的 思想价值观中都被看作是与“清静”、“无为”的高尚境界极度背离,而危害极大的东西。 《老子》主张应绝而弃之,使回复“自然”本性。《韩非子·扬榷》云:“圣人之道,去智 与巧。智巧不去,难以为常。”我们可以用“智巧”一词来涵盖简本《老子》中这类词所要 表达的特定意义。《庄子·箧》云:“世俗之所谓至智者,有不为大盗积者乎?所谓至圣 者,有不为大盗守者乎?”又云:“圣人不死,大盗不止。”“绝圣弃智,大盗乃止。”《 庄子》这里所说的“圣人”恐怕与简本《老子》“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无事而民自福,我无 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⑨中所言的“圣人 ”已经不是一回事了。在简本《老子》的思想价值观中,“圣人”是抱守“清静无为”之道 ,乃以其道德之崇高,称为“圣人”。《周易·乾》云“圣人作而万物礐。”《庄子·箧 》中所谓的“圣人”是以“智”至圣。《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曰:‘焉用圣人。’”杜 预注:“武仲多智,时人谓之圣。”所以说,《庄子》“绝圣弃智”的实质是绝聪智。《庄 子》亦是主张“无为而治”的,如《庄子·逍遥游》云:“至人无已,神人无功,圣人无名 。”因此,我们似乎不应该怀疑《庄子》对《老子》推崇以“清静无为”为道的“圣人”有 什么反感。时过境迁,《庄子·箧》言谈“圣人”是针锋相对窃名的智巧之人。《老子》 说“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庄子》说“绝圣弃智,大盗乃止”,两者是一脉相承的,皆 视智巧为盗贼滋盛的根源。《淮南子·主术》云:“智诈萌兴,盗贼滋彰。”“智巧”与“ 智诈”含义相同,古语谓之起机心,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动巧心事。这在道家看来是促成 盗贼滋盛的本源。 本篇要讨论的文字同样涉及有关盗贼滋盛的起因问题。我们不妨先来辨析一下这段话句首“ 人多智”之“智”的含义。 简本《老子》有“智”无“知”字。作“知道(认识)”、“知识”讲的“知”这个词都是用的“智”字。一般地说,作动词用的“智”都可读成“知”。而用为名词的“智”是看作“智”,还是“知”,这是有争议的。我们以为, 简本《老子》中作名词的“智”应看作 “智”。这类“智”是老子思想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以下有几例: (1)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伪弃虑,民复孝慈。……视素保朴,少私寡欲。(简本《老子》甲组) (2)人多智,而礏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我欲不欲而民自朴。(简本《老子》甲组) (3)恒使民无智无欲也,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也。(帛书《老子》乙本) (4)民之难〔治〕也,以其智也。故以智知邦,邦之贼也;以不智知邦,邦〔之〕德也。(帛书《老子》甲本) 我们不难看出,《老子》在表述“智”时,常与“朴”、“不欲”、“无为”等对立。显然 上述几例中的“智”属性相同,都意含负面的价值。在《老子》看来,“智”是人生欲施为 的动力,社会邪私败坏的根源。“智”与“清静”、“无为”是相背离的。对于例(4),河 上公有注云:“民之所以难治者,以其智多,而为巧伪。”B10 可见,这类“智”亦是能用“智巧”来释解的。关于“人多智”之“智”,我们觉察到,今 通行本“人多”下有作“伎巧”、“技巧”、“知巧”、“利巧”、“智慧”等。事实上, “人多”下一词只作一个“智”字。这一点可由简本与帛书本《老子》同出一辙基本可以确 信。我们颇疑上列种种异文实是“智”的释义,诸家增字解义,又误入正文。王弼给此句作 注曰:“民多智慧,则巧伪生。巧伪生,则邪事起。”B11王弼 对“智”的解释正合“智巧”之义。 “人多智”之“智”如果是作“智巧”意思讲,那么,结合前文,我们就有理由将这段话句 末的“盗贼多有”与句首的“人多智”联系起来去理解文意。也就是说,把“盗贼多有”视 为是“人多智”的结果。这是符合老子思想的。因此,照着简文的语序,我们把这段话理解 作一句读,“而”之下“礏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是三个并列的小句,所 表叙的三种现象皆是“人多智”的结果。《文子·道原》中有段话:故曰:“民多智能,奇 物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去彼取此,天殃不起。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 国,国之德。”B12这段话里的两个“故”中所引《老子》的内容 是相关联的。前者引说恶因及其败果,后者是回应前者引说救正之术。后一个“故”中只围 绕了“智”来说教,因此,前一个“故”中要说明的恶因就应该只涉及到“智”,即所谓的 “智能”,而与“法令”无涉。也就是说,《文子》理解《老子》这句话亦是将“奇物滋起 ”、“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三者一同视为“民多智能”的结果。只有这样,《文子》 才是有的放矢。 值得注意的是,简本《老子》在“盗贼多有”前并没有一“而”字。只在“奇物滋起”前有 一“而”字。《老子》此段文句的基本句型是:……多……,而……弥(滋)…… 。此为 偏正复句的句式,前一小句表条件,后一小句表结果,“而”是复句的关联词。这段话陈述 了“天多……”、“民多……”、“人多……”,若将“法物滋……”与之相提并论,恐有 不妥。一是“法物”与“天”、“民”、“人”层次有隔,不便等齐;二是“滋彰”与“多 忌讳”、“多利器”、“多智”是以动宾结构充当谓语的文法不符,而与“弥叛”、“滋昏 ”、“滋起”、“多有”系程度副词修饰谓语的结构相类。因此,简本《老子》的这句话从 语法上考虑也宜作一句读。此句前面相连的三个复句,关联词“而”后皆作一小句。唯此句 “而”后有三个小句,其行文语气似乎显得不太和谐。从帛书《老子》乙本中我们就看到已 经在“盗贼多有”前系以“而”字,以整齐划一。然文意也就歧生旁枝了。其实,简本《老 子》行文固然讲求工整,但申明文旨是首要的。简本《老子》乙组一(缀图版残片二号 )、一一、一二号简文有段话:“明道如孛,迟道如缋,〔进〕道如退。上德如谷,大白如 辱,广德如不足,建德如〔偷〕,〔质〕真如愉。”B13“进道如 退”以下句与帛书《老子》乙本语序一致,对的也并不太工整。有些以前研究《老子》的文 章将“大白如辱”移至“质真如愉”前,以求“三德”的严格并文,实属不当。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礏物”、“法物”的释读问题。礏,从可从戈。帛书《老子》甲本相当之字作“何”,一般释为“奇”。奇从可得声。马王堆帛书《春秋事语》“宫之柯”,《 左传·僖公二年》作“宫之奇”B14。简本《老子》甲组二九、三 号简简文云:“以正之邦,以礑用兵,以无事取天下。”B15第六 字“礑”从奇从戈。帛书《老子》甲、乙本相当之字皆作“畸”,一般也释为“奇”。与帛 书《老子》同墓出土的《道原》佚书有“操正以政畸”句,而并出的《十大经》佚书有“操正以正奇”句B16。我们以为,简本《老子》中的“礑”、“礏”均 可释为“奇”,但两字词义各有侧重。作“礑”形的奇字,作偏解。《荀子·天论》“故道 之所善,中则可从,畸则不可为,匿则大惑”,杨注:“畸者,谓偏也。”《汉书·邹阳 传》有“系奇偏之浮辞哉”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简文云:“申之义,系畸,欲 令之具下勿议。”B17“系畸”与“系奇偏之浮辞”是一个意思。 作“礏”形的奇字,作异解。“奇物”就是指怪异、邪恶的事物。《荀子·儒效》“倚物怪 变”,《韩诗外传》作“奇物”。《荀子·君道》云:“众庶百姓无奸怪之俗,盗贼之罪。 ”可与简本《老子》将“奇物”与“盗贼”并言相映证。 “法物”二字,通行本多作“法令”,自帛书《老子》乙本作“物”而不作“令”后,“法物”二字多获认可。直至简本《老子》见世,“法物”二字得以确信。“法物”、“法令” 字不相通,义难相同。大概是倚“法”而改“物”以“令”。对于“法物”一词的释义,河 上公曾注曰:“法物,好物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则农事废,饥寒并生,故盗贼多有也。 ”B18法,无“好”之训。“法物”解释成“好物”恐为之牵强。前 面我们论述了“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是三个并列句。“奇物”指的是 那些怪异、邪恶的事物。“起”是兴立的意思。“奇物”、“盗贼”皆是一般意义的社会之 公害,则“法物”亦应同属。我们以为此处“法物”可读为“废物”。“法”、“废”二字 ,古通用。包山楚简“法”字凡三见B19,似皆读为“废”,如:“ 月礒旦废之,无以归之”、“宋强废其官事”、“颈事将废”。郭店《缁衣》九号简有文云 :“故心以体法,君以民荒。”裘锡圭先生疑“法”字当读为“废”B20 。今本《缁衣》相当的文字作“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今本所 记似有申张。“废物”犹言败物、坏物。指的是那些质性败坏的事物。“彰”是显著的意思 。简本《老子》的这段话似读作:“人多智,而奇物滋起,废物滋彰,盗贼多有。”大意是 说:人们重视智巧,结果却使得社会上邪物愈发兴立,败物愈发显赫,盗贼愈发增多。故此 ,《老子》鄙弃智巧,提倡“自然”、“无为”。以为这才是圣人之德,“取天下”之道。 (作者为武汉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生) 注 释: ①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113页,文物出版社, 1998年5月第1版。 ②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6页,文物出版社, 1976年3月第1版。 ③同注②,41页。 ④参见高明:《帛书老子校注》,104、105页,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版。 ⑤参注②,72页。 ⑥参见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76页,中华书局,1993年8月第1 版。 ⑦同注①,3页。 ⑧同注①,64页。 ⑨同注①,5页。 B10同注⑥,225页。 B11参见朱谦之:《老子校释》,231页,中华书局,1984年11月第1版。 B12参见丁原植:《郭店竹简老子释析与研究》,183页,万卷楼图书 有限公司(台湾),1998年9月第1版。 B13同注①,7、8、108页。 B14参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280页,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 司(台北),1994年12月初版。 B15同注①,5页。 B16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102、74页,文 物出版社,1976年5月第1版。 B17参见:《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9月版。 B18同注⑥,221页。 B19参见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763页,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 第1版。 B20同注①,132页。
(原载: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
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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